品位不得低于0.1%,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服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规模,扩建钼矿山,扩采储量的地质品位不得低于0.1%,露天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万吨,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
第七条 新建矿山采选技术准入条件
矿山应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开采和开拓方式,努力实现规模高效开采。钼矿露天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小于2.6%,贫化率小于5%;钼矿地下开采设计采矿损失率小于10%,贫化率小于10%。采用适合矿石加工性能的选矿工艺,设计选矿回收率大于85%(复杂难选矿石酌减)。尽量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矿山机电设备设施,提高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开发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与浪费。
钼矿采矿权申请人还应具有以下技术条件
1、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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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从事矿山生产及生产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3、具有相应数量的采选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选矿、尾矿、机械、电气、化验、安全、环保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三人以上,尾矿、机械、电气、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地下开采的矿山除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具有井建、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各有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各一人以上。
第八条 开采钼矿产应当严格执行占用地目录、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等有关规定。应依法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首次开发的钼矿床,采矿权申请人或股份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从事过金属矿山采选生产经营、有金属矿山采选管理经验的实体单位。采矿权转让受让钼采矿权的主体也应是从事过金属矿山采选生产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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