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新

2019-09-01 16:01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健全考勤休假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正式员工,其他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除特殊规定外,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积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连续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第四条 总经理工作部是人力资源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工作的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工作时间

公司各部门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00。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时间。

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及同业的情况,对上下班的时间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考勤方式

1、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打卡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工作部,并在事后到总经理工作部及时补办请假等有关手续。

2、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考勤管理人员应如实做 第1页 共14页

好考勤记录和统计,并将其归档。

第七条 旷工

1、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以旷工论处。

2、员工旷工期间,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也不享受福利待遇。

3、员工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迟到或早退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到岗,按迟到处理;早于规定下班时间5分钟离岗,按早退处理;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下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12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2、员工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50元,单月累计扣款不超过该员工应发工资的20%。

3、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含10次)者,公司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上下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勤的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休假制度

第九条 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六和星期日属公休假日。 第十条 法定休假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春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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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入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间员工享有全额工资,不享有其它福利待遇。

1、已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两年可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距离600公里以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休探亲假一次,但必须在第四年休假,假期为20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已休的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1、当年病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 2、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者。 第十二条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医疗,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享有病假。公司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有异议的,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检,公司有权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准予病假,员工不予配合复检的,公司可不准其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司龄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司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司龄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司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司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司龄十五年以上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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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司龄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员工如按前述规定计算所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员工不享有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者,公司可以不再给予该员工事假。

第十四条 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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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实行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用,过期不补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申请1—2天的路程假。员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生育前怀孕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者,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者,产假为42天。

(三)进行节育手术的员工,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四)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计划外生育人员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第十六条 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员工,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部分,按照事假处理。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休假时间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丧亡时,可申请休3天丧假,员工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伤亡时,可申请休1天丧家,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1—2天的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假手续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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