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城管局每月对乙方的检查考核进行汇总作为季度拨付养护经费依据,养护资金支付由每月专项工作考核、常规考核两部分构成。养护经费总额的95%做为月考核费用,养护经费总额的5%做为年度考核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月考核中,每月根据城市管理局考核情况对养护企业进行汇总打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每下降0.1分扣月养护经费的0.1%;得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以下的每月按月考核比例的50%支付。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以12个月考核平均分计算)打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支付;得分在80分-90分(含8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80%支付;得分在70分-79分(含70分)的按年考核比例的70%支付;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按年考核比例全额扣除不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得分低于80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如相应的设备、人员和车辆未达到条款要求的或在一系列重大活动、检查和突击性、指令性任务中违反上级主管单位指令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章 双方权责
第十五条 甲方权责
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养护工程范围及设施量清单。 2、组织召开养护工程交接会。
3、负责对乙方作出的下月度养护工作计划和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申报相应的养护经费。
4、负责合同期内的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助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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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审核乙方的养护工程的增加或减少量,按照实际养护量支付养护经费。
第十六条 乙方权责
1、基础资料、台帐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的登记工作,以备甲方不定期抽查。 (2)乙方在每月5日前应编制养护工作计划,并按照甲方要求对养护计划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当年养护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交由甲方审定,作为考核依据。
(3)养护维修应当及时做好维修纪录,对有关河道明渠及绿化养护的计划、统计、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4)其他甲方要求的按期上报的其他报表台帐等。
2、乙方应坚持每天巡视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需针对特殊河段相应增加巡视频次。
3、乙方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快速处置流程,成立抢险应急队伍(应急抢险人员不得与养护人员重合),确定责任人,并按时完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布置的各项应急抢险任务。
4、养护的各道工序施工要做到以人为本,养护作业人员在养护施工时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装和防护帽,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在养护地点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夜间应设置黄色频闪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安全。在河边作业人员需穿救生背心,必须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部署要求执行。
5、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余料及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清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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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丢弃。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苗木等物料、应当定点存放。禁止在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确保养护过程整洁卫生,养护人员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6、乙方在养护施工时应当保护地下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完好。如确需暂时变更市政设施的,应当经权属单位同意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须请权属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同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7、时刻树立和加强防灾抗灾的意识,做好防灾抗灾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并保证通讯畅通。在灾害来临前加强管理,派专人进行检查,对河道护坡进行巡视,做好河道护坡养护工作。在接到灾害预报通知时,及时调集人力、机械设备及材料随时待命。灾害期间,发现影响排水畅通和行洪安全及其他灾害的,要立即进行处置。
8、乙方对来电、来访情况要以书面形式留存,并立即组织处理,以相应的形式给予答复;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列入处理计划,同时向甲方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9、乙方必须随时掌握河道工况、气象等最新动态信息。
10、乙方做好养护管理,并接受甲方和所在地社区委监督、考核。 11、其他
(1)合同约定的机械及各类人员必须按时到位、在岗,做好相应的巡查日志等内业资料等,甲方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养护考核范围。
(2)甲方安排的会议,必须是乙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要向甲方主要负责人请假,甲方要求的各类报表要及时送达,不得无故拖延。
12、对非养护责任范围内的维修、补植等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参照合肥市五小零星工程入围费率和同期市场苗木(材料等)价格,由养护单位进行施工,财政委派跟踪审计确定工程量,据实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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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甲方要求
第十七条 现场要求
1、合同期间,养护工程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
2、合同期间,养护管理用房、养护机械、器具设备和材料停置堆放场地如甲方未提供,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3、合同期间,用料堆放地的用水、用电及施工人员的食宿等均由乙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1、乙方指派 XXXX 为本项目现场代表,具体负责养护作业工作。 2、养护管理部必须配备相关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至少3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所有人员清单需用书面材料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有河道明渠养护一线养护人员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置,此类人员为固定养护人员,不得从事其他事务。
4、乙方用于园林养护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园林资格证书)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人,养护人员按照1万平米/人的标准配备(定人定岗)。
5、配备设有专门的、固定的河道明渠及绿化巡查队伍(2人以上)。
第十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2、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其他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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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将视乙方违约,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检查中被扣分,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承包经费中扣减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在养护过程中质量严重不能达到养护质量的标准且2次要求不能整改到位的,或因在应急事件中,乙方不能立即完成合同内承包事项时,甲方可直接安排其他队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甲方按照整改费用的双倍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连续三个月低于合格分或经考核确定不能承担养护工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终止本合同,乙方需按本合同规定的年承包总经费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内,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作业标准、作业时间调整等)双方可协商解决,单方无权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单方违约,且协商不成,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可意料的事故而不能按合同规定作业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在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内不能继续作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得提出赔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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