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权入宪刍议

2019-09-01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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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权入宪刍议

作者:李 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

摘要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应信任企业自治,通过劳资双方共同探寻出路。面对我国目前面临的劳资关系僵局和劳工权益保护的困境,重申并强调集体劳动权的重要性无疑是我们最好的选择之一。本文从完善集体劳动权的法律体系和现代宪法学中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两个角度论证了集体劳动权入宪的必要性。同时,本文也对我国宪法中集体劳动权的基本构架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集体劳动权 宪法 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17-02

一、问题的由来——我国劳动法律实施所面临的困境

今年以来,大量中国企业面临严重的困境。在这种大背景下,《劳动合同法》遭遇了自颁布以来最猛烈的批评。中小企业的倒闭和迁移,根本原因显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而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宏观环境变化的结果,但在外部大环境非常不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也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从半年来的实施情况看,这部以维护劳工权益为己任的法律,不但引发了部分企业主的强烈反弹,甚至也招致了很多劳动者的不满和质疑。

按照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是旗帜鲜明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它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劳动法律的矫正功能追求一种实质上相对等的关系;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适度限制雇主权利以保护劳动者权利,使个别劳动权利实现相对的平等或平衡。一部自称以捍卫劳工权益为己任的法律,却无法落实,以致于它竭力倾斜的劳动者一方都不领情,实在让人深思。 二、两种劳工权益保障方式的比较

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劳工权益保障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通过国家干预或管制,保护劳工权利;另一种是依靠劳资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实行企业自治和劳工的自我保护。我们可以把第一种方式简称为管制模式,把第二种方式简称为自治模式。

管制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具备相当的规范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它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它难以兼顾各地区、各行业、各工种的需求。其次,立法水平的局限性,立法过程不公开,立法主体的组成不民主,使得管制类立法容易脱离社会现实存在。正如中国先哲孟子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实施的社会条件没有满足,立法过程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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