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

2019-09-01 18:02

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

——肖雪慧2016-6-13

正文:城管与小贩冲突的表象背后 前一阵《城管执法操作实务》中赤裸裸的暴力教唆性内容曝光,引发新一轮关于城管与小贩冲突的热议,还使“城管”一词走出国门,进入国际视野。很多人试图解释,但这个全新术语所代表的机构出离老外想象力,所有给出的解释统统不得要领。但在国内,对城管与小贩之间已持续数年的冲突,其实很多人心里都明白,虽然冲突发生在一个特定机构与一个特定群体之间,却折射了扭曲的政绩观与民生的对立、折射了无制约状态下权力的僭越与嚣张。对这种谁也无法置身事外的根本性问题,可以从多方面检视。第一,双方的合法性检视小贩方面,不论流动还是固定,作为一种劳动谋生方式,天然合理,自古合法。而现代的一个基本法律精神是,对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迄今为止,我国对小贩的打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常用的所谓“占道经营”打击借口,似是而非,上不了法律台面。没有那个小贩不要命了,跑到车流如涌的车道上卖东西,说堵塞城市交通,有栽赃意味。而街边属于行人,没有理由把游走小贩排除在行人之外,卖东西停停走走,影响不了其他行人。小贩可能的违法,不是因为流动,不是因为拉东西进

城卖,而是有没有售假、有没有坑蒙拐骗——这跟是不是小贩无关。政府机构的合法性却并非与生俱来。最起码,得出身合法。在现代,意味着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产生。有人把《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当成设立城管、并使城管有执法权的依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然而,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是不能为一个新机构的出现提供法律依据的。被当作依据的第十六条也只规定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并没有给任何一级政府在原有种种行政机关之外创设一个新机构的权力。事实上,去年天门城管打死魏文华事件把城管合法性问题、执法资格问题推向舆论高峰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青锋为城管辩解的那番话很说明问题。他称城管是改革产物,说,“既然是改革的产物,那么只能以改革的心态看待城管,通过调整法律由人大的授权、调整城管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等对它进行改革。”且不论膨胀出庞大新机构和管控打压民间自发经济活动算何改革,这位司长的说法其实已经承认城管无合法出身,所以要“调整法律”“人大授权”“完善程序”。说穿了,先弄出个既成事实,再补办手续,而“调整法律”一说还意味着可以为了一个哪怕天怒人怨的既成事实而改变法律。然而怎样的政治法律现状下才会如此揉捏法律、为权曲法啊?!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尚

且存疑,执法权就更是笑话!何况,即使有合法出身,还得职权法定,行事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更得尊重宪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包括选择劳动方式的权利)、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特别是劳动谋生工具。如果一个机构以踢、打、掀、抢、骂为常见行为方式,那是对公序良俗的颠覆、对文明世界法与非法的界限的颠覆;如果一个机构的创设目的和任务具有跟公民的这些基本宪法权利作对的性质,问题性质更严重——是对宪法的消解和破坏。第二,在针对小贩的“执法”理由背后我国有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景观:组织了一支不仅城市里无处不在而且渗透到乡镇的庞大的准暴力队伍来对付流动小贩这样庞大的劳动者群体,这支队伍到处把驱赶小贩、抓住小贩扣物罚款、动辄开打当成执法。而这支队伍的培训和演习,普遍以小贩为假想敌。去年初魏文华事件后,南方周末围绕城管存废的讨论附了一张照片,照片上一辆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周围是一大群身着准警服的城管队员,其中两个队员把一扮小贩的黑衣人架到车面前。俨然警匪片镜头。图片文字说明如下:“2007年8月15日,北京西城区城管大队在金融街举行一次针对小贩的实战演练”。不仅如此,二级警督、反恐谈判专家专门编写教材,传授怎样不留痕迹的施暴、怎样达到迅速拿人、扣物的目的……这一切都表明把小贩定格在违法群体,划进可以随时打击的“贱民”范畴。人们的经验也在不断验证这一点。无论乡下人季

节性运东西进城卖,还是常年以流动销售为生的小贩,只要遇见城管,很难不经历赶、抓、扣、打的遭遇。但究竟违了什么法?没人给出过经得起推敲的说法。常用的理由,诸如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卫生、交通、影响居民休息等等,原本应该通过社区自治来解决。但前年北京某小区跟小贩之间初见成效的自治协定因城管反对而流产,表明至少在北京,解决问题的正道被横插进小贩和居民中间的城管机构堵死了,这一事实同时暴露了针对小贩的“执法”理由大多虚伪,暴露了这些理由背后的逐利冲动以及部门逐利驱动盖过小贩谋生需要和居民生活便利的真相。许多地方的小贩向城管每月缴纳保护费后便可占道经营、内江城管公开拍卖街道经营权……,同样告诉人们,这些勉为其难的“执法”理由犹如一戳就破的气泡,透过气泡,是赤裸裸的部门利益。各地对城管队员下达的罚款指标,更是利益冲动的直接证据。 汽车占据应该供自行车、行人使用的道路。而我所在学校西校门外一条街,两边慢车道全被汽车占据,足足占据整个马路的一半小贩街边行走,占据了什么道路资源?!另一常用理由是无照经营。但小贩为什么不办照,首先该反省的应该是政府机构抬高门槛的做法,这背后照样晃动着部门利益的影子。至于短斤少两、售假之类问题,流动小贩中有,固定摊位、超市也有。不过这方面有个事实需要提起注意:导致重大事故的商品——如自爆的电视机、手机,电死人的热水

器;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假酒、毒奶,特别是假药,都不是小贩在销售。小贩的销售范围主要是时令蔬果和一些家庭日用小商品。小贩的时令蔬果可以让顾客零距离挑选,比在超市买放心,小贩卖的小商品多属于价低利薄,商场、超市一般不销售,但市民需要。诚然,也不全是赤裸裸的利益。近一二十年来,暴发户般的城市审美观和市容追求在官员中如流行性传染病。这种上有所好的暴发户城市审美和市容追求,在官员升迁的现有机制下,势必衍生成一种跟底层民众的谋生需求和低成本生存条件格格不入的病态政绩观,非得禁绝如门前摆摊和游走小贩这种不可禁绝也无权禁绝的。而这个任务派给了城管,于是,与贩夫走卒敌对,几乎是这个机构与生俱来的,二者之间呈随时一触即发的紧张态势就在所难免。街头经济,对小贩来说是谋生需要,对很多市民来说,是生活方便的需要。城管的这一不可能的任务跟底层民众的生存权直接对抗,注定双方冲突频发,冲突在现有格局下也注定不可解。数日前深圳那起悲剧性事件就起因于对天桥摆摊者的驱赶。天桥摆摊无碍交通,但在官员眼里有碍观瞻,非得驱赶,结果酿成祸端。这对城管和小贩是双输的局面,但把这种任务派给城管的市政当局却既不对此负任何责任,也不做任何反省,相反,再次以城管装备升级来回应。而这一回装备升级,是爆出教唆城管对小贩巧施暴力的国家级丑闻后(“国家级”到处在用,但用在这个教唆丑闻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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