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2)

2019-09-01 18:18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将《预算法》第十六条的“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改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3、在《预算法》中,增加并明确规定部门预算的概念、内容、形式和编制方法等条款。比如:(1)部门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强调部门预算必须以部门为单位,由基层预算单位逐级审核后汇总而成;(2)部门预算内容是一个综合的、完整的财政预算,它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等;(3)部门预算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综合预算,取代“基数+增长”的确定本年度各项预算收支的编制方法;(4)明确规定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把各项资金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不断细化编制内容,强化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如定员、定编、定额等。将以上诸多方面的内容以条款方式补充、完善到《预算法》中。

4、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是国家均衡地方财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的重要支出形式。因此,应在《预算法》中明确预算年度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补助规模的确定等内容,避免转移支付给下级财力补助的不确定性,从而弥补预算编制的法律依据不足,杜绝加大预算追加调整的随意性。 5.细化违法责任,设立违法《罚则》。为了增强《预算法》对预算行为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的权威性,在修改《预算法》时应当进一步细

化预算责任,落实违反《预算法》行为的各项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究、经济责任追究和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建立违反《预算法》罚则,使《预算法》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四)建议强化预算监督的力量

为了加强预算监督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已经设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为此,有必要在地方各级人大也成立预算工作委员会,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专司与预算编制、预算审议、预算执行有关的预算论证、审查和监督的职责,实行真正的“内行监督”。同时,我国“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已严重影响了人大预决算监督的质量,阻碍了审计、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有效结合。笔者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将各级审计机关划归同级人大管辖,对人大负责,作为人大的审计职能机构,向人大提供具体、翔实的预、决算审计意见书。这样可使审计部门摆脱政府的干涉和制约,更独立、客观地发挥其审计作用,披露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人大审批并监督政府决算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应将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与预算批准时间矛盾、部门预算改革、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等问题上,尤其是在规范地方预算编制上,应 “给予浓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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