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护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湖泊、湿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恢复河流水系的生态效能。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环卫设施配套建设。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鼓励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减少污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多种形式增加城镇绿化量,构建绿色生态系统。大力发展城镇园林绿化,进一步提高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设市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其他县城和小城镇达到7.5平方米以上,推动生态宜居城镇建设。
第五节 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力度
健全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30万户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推进零星棚户区、城镇老旧居住区和城中村的改造与治理工作,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强对住房市场发展的政策引导,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全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全面推进牧民定居行动和彝家新寨建设工程,基本完成农村危旧住房改造任务。
第五章 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加强和改善城镇管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突出城镇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提高城镇管理运行效率。 第一节 加强城镇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进一步强化规划评估和研究,努力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着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的空间形态与功能结构,增强规划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效能。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四大城镇群发展规划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为构建合理有序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奠定基础。县城和规划人口5万人以上的城镇要按照城市标准编制规划。探索开展覆盖城乡全域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城镇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步伐,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以上[8],县城达到80%以上,其他城镇达到70%以上。
第二节 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城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架空管线的治理。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化改造工作,加大城镇旧城区和农村旧房的改造力度。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达标运行,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程度,逐步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模式,提高镇乡和村庄环境卫生水平,努力形成城乡管理规范、居民文明素质提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治理工作的良好局面,构建起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节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城镇风貌塑造
加强城镇历史文化保护,合理界定城镇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明确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严格规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旅游等活动。深入挖掘和把握城镇历史文化特征,准确定位城镇风貌特色。尊重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和山水脉络,塑造文化与自然相互融合的城镇风貌。按照“四注重、四提升”的要求,搞好城镇主要街区、重要建筑群和重点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实现现代化建筑与城镇历史文化的整体协调。 第四节 推动城镇综合管理机制创新
创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积极稳妥推进撤乡建镇工作。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县城可以赋予县级市的部分管理权限和职能。建立以市、区、街道社区服务组织为主体的服务网,完善社区基本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建立GIS(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城镇管理效率。加强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城镇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安全供给。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益。加强和完善城镇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面达到100%,旧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覆盖面达到50%。积极建立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的管理制度,构建和谐互动的管理机制。
第六章 建立健全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完善户籍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城镇化的政策环境。
第一节 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 按照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城镇的承载能力,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集聚。合理控制成都市主城区人口规模,提升成都平原城镇群其他城市的人口承载能力。继续发挥川南、川东北及攀西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在集聚生产要素、创造就业机会、吸纳转移人口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小城市适度拓展城市空间、发展适宜产业,增强集聚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小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转移。
第二节 完善城镇户籍和社会保障政策 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完善城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加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化为城镇居民。
分类放宽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条件。继续深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引导非农业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对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
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当地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大中城市要根据实际承载能力,对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放宽落户条件;成都市要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9],持证人员在居住地享受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各种公共服务,符合居住地转户条件的,根据本人申请可转为城镇户口。 第三节 提高和完善土地保障能力
严格规范、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试点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差别化管理,科学分解下达年度用地指标,统筹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小城镇的用地需求,统筹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与其他重点建设的用地需求。适当降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支持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大力清理闲置土地,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四节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快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政府投资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省帮助、市尽责、县努力”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城镇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的投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