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题(3)

2019-09-01 18:40

的职责。

其次,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在立法机关的运作过程中,法律草案主要由政府拟订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会议员在向立法会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财政预算须经行政长官签署,法律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才能生效,在一定的条件下,行政长官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并有权解散立法会等等。 第二,立法与行政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 第三,司法独立。 磨合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治体制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摩擦 第一,基本法的监督实施、修改、解释方面的问题。

1、基本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它的具体实施由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在其立法过程当中,会不会出现违背基本法的立法活动,如果出现,就将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权发生摩擦。

2、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对于什么时候需要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如何进行修改等问题,在认知上会产生一些差异,会存在一些矛盾摩擦。

3、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认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对基本法哪些条款可以进行解释,解释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原意,哪些条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等问题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也会产生一些矛盾摩擦。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问题。

除了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外,还有一些涉及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全国性其他法律,也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基本法在附件三中明确地列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考虑到未来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进行增减。被列入附件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动,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以上规定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必须的。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中央如何监督特别行政区进行具体的落实工作,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 第三,在行政事务方面的问题。

1、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或选举产生后,要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的免职也要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任职资格的审查过程,不符合资格的当然不能获得任命。行政长官是在当地经过协商或选举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也是在获得行政长官提名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资格的审查实际上是在事后进行的,这就容易在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间形成矛盾和摩擦。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和对外事务,特别行政区也享有一定的

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在处理自治权范围内的对外事务过程中,离不开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支持。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分别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办事机构。在特别行政区的运作过程当中,如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避免在对外事务方面引起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第四,在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1、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征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由此可以看出,对何者为国家行为,涉及到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它需要特别行政区法院、行政长官和中央人民政府三方面的协调配合。

2、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没有隶属关系。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如何与内地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也是一个在实践上容易产生矛盾摩擦的问题。 3、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依据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原有的司法惯例,在特别行政区由法院对法律进行解释,属于司法解释。而在内地,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属于立法解释。特别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法律进行解释以后,就形成司法惯例,对以后法院的判案有约束力,起到了创制法律的作用。那么法律解释制度的不同,就容易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引起矛盾和摩擦。

第五,在政党体制方面的问题。

香港在过渡时期,出现了一些政党组织,这些政党组织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仍在积极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还没有政党组织,但有实力很强的传统社团组织。

基本法没有涉及到特别行政区的政党问题,只是对其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政党组织或政治社团的活动,如何处理它们与整个国家政党体制的关系,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28.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及其原则

宪法中确定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党的这种核心地位是由历史形成的,并在党的维护下,一直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 惯例:

“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一元化领导体制 “党指挥枪”的惯例

“集体领导与领导核心”或“一头多元制” 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 党政分开 制度:

党委制与党组制

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党管干部体制

分口管理方式和双重领导方式 有关案件的党内审批制度

29.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

职权: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立法解释)、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参与人大的组织工作、其他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0.单一制国家的特点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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