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3.2.5 成交 3.2.5.1 点击成交
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交。
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受价方输入量成交;受价方输入的交易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成交。
3.2.5.2 限价报价成交
交易系统自动将限价报价与符合其报价条件的点击成交报价匹配成交,成交价格以点击成交报价价格为准。
限价报价量小于等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按限价报价量成交;限价报价量大于点击成交剩余报价量的,若限价报价方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限价报价可与多个点击成交报价成交,直至限价报价量成交完毕,若限价报价方不允许报价量拆分成交,则交易不能达成。
3.3 成交单
3.3.1 成交单上载有交易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约定和其他必要内容。
3.3.2 根据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的成员资料,成交单自动显示交易双方的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机构信息包括交易成员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住所、达成交易的系统用户名及联系电话、传真;账户信息包括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开户行、资金帐号、支付系统行号、债券托管账户户名、债券托管机构、债券托管账号。
交易成员机构信息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向交易中心提
交变更说明材料(加盖公章)并同时向交易系统提交变更后的信息。交易中心将向交易成员公告变更信息。交易成员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3.4 成交修改或撤销
3.4.1 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4.2 若交易双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已达成的交易,应依交易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或撤销成交单。
3.5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进行清算和结算。
第四章 现券买卖
4.1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约定以某一价格转让其持有债券的交易行为。
4.2 现券买卖主要交易要素含义如下:
(1)净价: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2)应计利息: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3)全价:全价=净价+应计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4)待偿期:成交日至债券到期日的期间。 (5)券面总额:交易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6)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净价/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7)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总额=应计利息/100×券面总额×10000,单位为元。
(8)结算金额:结算金额=交易金额+应计利息总额,单位为元。
(9)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数(N),有T+0和T+1两种。
(10)结算日: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日期。结算日=成交日+清算速度。
(11)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 (12)每百元本金额:每百元待清偿的本金金额,单位为元/每百元面值(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13)本金额:本金额=每百元本金额/100×券面总额×10000(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
4.3 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4.4 现券买卖可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报价、双向报价(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对话报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和限价报价。
4.5 做市业务和尝试做市业务
4.5.1 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提供流动性义务的金融机构。
4.5.2 做市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做市商在现券买卖中对做市券种向全市场发出双边报价并履行成交义务的行为。
4.5.3 做市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做市券种向市场提供连续双边报价,报价价差应处于市场合理范围内。以下情形交易系统向做市商进行提示:
(1)双边报价中单边或双边报价的券面总额少于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最小做市报价量的;
(2)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接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3)做市券种双边报价空白时间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时间且做市商未更新报价的。
4.5.4 交易系统向做市商提供以下便利:
(1)做市商可就各做市券种设定做市限额,该做市券种交易超过做市限额的,交易系统对做市商预警;
(2)做市商可就做市报价显示和成交设定券面总额参数; (3)展示本方及市场做市报价信息。
做市商在交易系统享有的便利若有增加或变更,交易中心将另行公告。
4.5.5 拟开展尝试做市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尝试做市申请书。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书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通做市报价功能并予以公告。尝试做市机构应积极进行做市报价,连续20个工作日未进行做市报价的,交易中心可书面通知该机构停止其做市报价功能,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尝试做市申请。
4.5.6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应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并及时维护做市券种。
4.6 现券买卖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双方机构信息、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券面总额、收益率、交易金额、应计利息、应计利息总额、全价、结算日、结算金额、结算方式、补充条款(若有)、成交序列号、交易双方账户信息等。
资产支持证券买卖成交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每百元本金
额和本金额,不包含收益率。
第五章 质押式回购
5.1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解除在出质债券上的质权的融资行为。
5.2 交易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质押式回购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签署相关回购主协议。
5.3 质押式回购的主要交易要素定义如下: (1)回购利率:以年利率形式表示的资金成本。 (2)回购期限:交易双方约定的资金使用期限。质押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回购期限限制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3)质押债券: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在成交单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4)券面总额:质押债券的总面额,单位为万元。 (5)折算比例:每只质押债券可融入金额占质押债券券面总额的百分比。
(6)交易金额(首次结算金额):融入/融出资金金额,单位为元。交易金额≤质押债券1券面总额×折算比例1+质押债券2券面总额×折算比例2+……+质押债券N券面总额×折算比例N。
(7)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金额=首次结算金额+应计利息,单位为元。
(8)清算速度:成交日(T)与首次结算日之间的工作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