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户换证通知

2019-09-01 19:11

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户

培训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安监办:

为认真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户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要求,经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县安监局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督促经营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理调整全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布局,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辖区换证率达100%,无无证经营行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复训持证率达100%;及时关停和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总体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经营户提出申请设置零售网点的基础上,并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培训,按照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政府把关、专家对各网点提出安全评估意见、县安全监管部

门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按照1000(含)人口以下的村批准1户,1001人至2000(含)人的村批准2户,3000人口以上的村批准3至5户,乡镇政府所在集镇3至5户的名额分配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培训对象

全县范围内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包括常年、临时)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

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自觉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

(二)、自觉接受乡镇及其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持50米的距离,与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的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火设备,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经营户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身体健康,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七)、无安全事故、无违法经营行为的烟花爆竹经营户。 五、培训内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基本常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源管理与事故应急救援、烟花爆竹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等。

六、培训组织及培训单位

由金寨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培训,此次培训分23期进行,为方便群众,原则上一个乡镇进行一期培训。培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六安市黎明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七、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地点: 各经营户所在乡镇。 集中培训及考试时间安排: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此次培训分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考试时间自6月上旬开始,到7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由所在乡镇提前通知。

八、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收取。 九、组织领导

局成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储继业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游家源 纪检组长 成 员:周春辉 综合股股长 十、方法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9年5月25日至31日)。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一封信、会议等形式,向辖区经营单位(户)宣传烟花爆竹经营必备的条件,培训、办证的程序等。

(二)、摸底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7日)。各乡镇安监办要组织人员深入各村对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户)(包括常年、临时)进行摸底统计,并填写《金寨县2009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户)调查摸底登记表》。

(三)、培训阶段(2009年6月8日至7月20日)。县安监局组织六安市黎明学校教师深入各乡镇进行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安监局提前二天通知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通知到经营户,并对参加培训的经营单位(户)发放《烟花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经营单位(户)与我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供销合同》。 (四)、初审阶段(2009年6月10日至7月20日)。各乡镇对参加培训、考试合格、上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等材料的经营单位(户),组织人员对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9条的要求,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乡镇审查结束后,需将下列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县安监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经营单位(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②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③对《经营单位(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⑤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⑥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⑦与所在乡镇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⑧与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

⑨《金寨县2009年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人员花名册》

(五)复审阶段(2009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金寨县2009年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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