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商品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向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零售经营单位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县局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四)与批发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
(五)县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零售经营单位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