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2019-09-01 19:11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 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 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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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主要经营业务确认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境内投资主要包括所出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新设、收购、兼并企业和办事机构或对其增资、再投资等,获得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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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策的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国有控股公 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按审核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先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再行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上报的项目报告,要有董事会决议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资源类项目还应有地质勘查报告等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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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三月中旬前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包括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应当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八条 企业直接出资设立或收购的境外企业,涉及其清算、合并、分立或重组,增减注册资本,调整产(股)权结构及出资方式、产(股)权转让以及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企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提供经境内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在境外的所属企业或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账;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及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情况;

(三)高管人员有舞弊、欺诈等行为;

(四)驻在国(地区)监管机构对境外企业或机构采取的重大处罚措施; (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企业重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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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重组、改制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情况,依照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方可启动重组、改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应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重组、改制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所出资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重组、改制,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应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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