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前,应提前十五日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董事接到所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会议时间、议题等,并听取省政府国资委意见。
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有省政府国资委委派股东代表、董事出席。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意图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或代理律师的合法性审核,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省政府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予以解答。
第五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对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上报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十六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审核批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报告或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省政府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另外行文上报省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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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五十八条 为提高重大事项报告、审核、批复、备案、告知等有关规定程序的公文流转效率,企业重大事项的文件正文除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外,其他内容或附件以电子版形式上传相应处室。有关处室在收到企业重大事项电子版材料后,即可进行审核。
第五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需核准的重大事项以省政府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六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接到企业上报事项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对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办理时限可适当延期,最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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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每年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或越级上报的;
(二)不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
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应同时报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股东。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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