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 议 文 件 之 八
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促进会的名称:云南省珠宝玉石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本促进会的性质:促进会是在云南省文化厅的业务主管下代表行业利益,为促进会会员单位服务,为行业文化艺术服务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促进会的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我省珠宝玉石文化发展和繁荣,为建立和促进民族文化大省作贡献。
第四条:本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促进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寺街石桥铺1号阿诗玛翡翠城。
第二章 促进会的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本促进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及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云南珠宝玉石行业先进典型,表彰珠宝先进企业和个人弘扬云南珠宝玉石文化和促进云南珠宝玉石产业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文化、宣传、科技、信息等咨询服务,促进我省珠宝玉石文化艺术产业化建设;
(四)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举办和参加各类珠宝玉石文化论坛,增进会员之间的珠宝玉石文化交流;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成为会员与政府文化交流的桥梁;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组织开展珠宝玉石文化、艺术、鉴定、管理等各种培训(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的另行审批);
(八)承办各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热衷于珠宝玉石文化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爱珠宝玉石文化的个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促进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经本会会员介绍,并通过本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第九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向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的权利; (三) 有对促进会经费监督使用的权利;
(四) 享有本会设定的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各项决议;
(二)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对不按时交纳会费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促进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文化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职能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能还有: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能是: (一)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二)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撤消及负责人的任免;
(三)审议决定本会办事机构、职能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四)审议本会有关重大活动的承办、主办资格和实施方案; (五)研究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有关人选; (七)研究决定促进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间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对促进会发展趋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