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需要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副会长临时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副会长负责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促进会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促进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通过,报省文化厅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必须专职,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在社会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建议,并交会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负责促进会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岁。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胜任工作时,可以经本人申请
辞职或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免职。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须经省文化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促进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珠宝玉石文化专家委员会委员、顾问,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文化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财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例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秘书长之前应接受省文化厅、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单业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长提出方案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省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9年 11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云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