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法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而出于保护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美国则倾向于业界自律得分方式来保护个人资料。这两种方式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在立法时,要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之间形成平衡,以免过于倾向保护其中一个方面。
第十三章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
1.电子商务风险种类有哪些方面?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人,经常会遇到以下种种风险问题:
(1)因电子商务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损失。黑客入侵,商业毁誉,通讯线路瘫痪,电子系统失灵,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惯例的不合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失误,都可能引起电子商务的中断,并给交易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因欺诈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外部入侵及内部管理不严,都有可能引起资金的错误划拨,以及金融交易记录的丢失;
(3)因网络服务中断而导致的商业机会的丧失。对于某些必须以电子数据通讯或交换为基础的交易,如果系统被遭受攻击或堵塞,而使交易停顿,则给交易人带来的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
(4)保密信息的外泻。许多信息,对于某些机关或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旦泄露出去,对该机关或企业可能会造成致命的打击。
(5)因非法使用而遭受的损失。攻击者可能非法使用交易人的网上资源,而使之遭受损失。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黑客通过某一交易人的计算机系统作为工作平台,转而攻击第三人的系统或网络,而让该交易人代为承担责任。
(6)因系统被攻击而产生的损失。尽管各国都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电子储蓄或理财系统更易成为被攻击的对象,银行系统的紊乱,对于用户来说,无疑是使其最感不安的事情。
2.应当建立哪些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机制?
为了实现安全体系结构要求的安全服务,建议采用以下8种安全机制:(1)加密;(2)数字签名;(3)访问控制;(4)数据完整;(5)交换鉴别;(6)业务流量填充;(7)路由控制;(8)网络公证。
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
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2.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入了该网址,发现侵权
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
3.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1)信息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109条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UCITA允许当事人约定可适用的法律,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
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确定法律选择条款,UCITA规定了缺省性规则,就该法涵盖的不同类型的交易作了规定。
(a)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b)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c)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2)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二,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a)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b)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在电子世界里,常常无法确定被许可方所在的位置。
(c)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3)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传统侵权法领域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而这常常是比较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