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3)

2019-09-01 20:05

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

1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8、《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2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2006)

2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2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 3.3 相关规划及成果

河湖水库岸线利用规划、管理与保护规划、河湖水库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河湖库相关水利规划,1∶10000及以上比例的地形图,水利普查成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设计成果,水利工程权属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3.4 相关文件

1、《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年-2020年)》(苏办发﹝2014﹞39号)

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3、其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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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划界标准

4.1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含堆土区)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满足该河道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一定范围。海堤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

以顺堤河(排水沟)为基准划界的,应以顺堤河(排水沟)外河口线为界(含水面)。

4.1.1有堤防,无规划要求

1、现状堤脚线清晰,以堤脚线为基准划界,需实测堤脚线。

2、现状堤脚线不清晰,外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外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如用1∶10000 1∶5000地形图为底图的,需修测外堤肩线;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1千米布置。

3、现状堤防不明显,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线。 4.1.2有堤防,有规划要求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4.1.3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丘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平原河道以河口向外一定距离确定管理范围。

平原区河道如用1∶10000或1∶5000地形图为底图的,需修测河口线。 4.1.4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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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特殊情况: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范围。

3、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4、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5、堤防直接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0.5米自墙后虚拟堤防断面,确定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示意图见附录A。 4.2湖泊保护(管理)范围

湖泊保护(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

1、除洪泽湖以外的湖泊(水库),已经划定保护(管理)范围的省管湖泊,维持原保护(管理)范围,市县管理湖泊复核保护(管理)范围。

2、湖泊已编制退渔、退圩、退田还湖规划并获批准,且编制了实施方案的,按退渔还湖规划范围划定保护(管理)范围。

3、没有划定保护范围线的,有堤段,划至护堤地外缘;无堤防段,划至设计洪水位外边线,或按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划至河口外一定距离。 4.3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山头、岗地一定范围;护坝地;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水库溢洪河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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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县人大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市县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确定。

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线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4.4.1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岸控导工程,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有堤防河道、湖泊的堤防背水侧的管理范围线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线重叠。本次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与划定其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4.4.2水库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大坝的管理范围在其两端及背水坡坝脚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大坝的管理范围。

水库溢洪道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按河道有关要求划定。 4.4.3闸站工程

闸站工程管理范围根据闸站工程等级及重要性确定,包括闸站主体工程,上下游引水渠道及消能防冲设施,两岸联接建筑物,上下游及两侧一定宽度范围,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闸站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堤防上的穿堤闸站工程,管理范围应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为保护闸站工程安全,在闸站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宽度的范围,作为闸站工程的保护范围。

大中型闸站工程单独划定,小型穿堤闸站工程范围不单独划定,直接归入堤防统一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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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 有堤防的河道(段)划界标准表 河道(堤防)管理 河河道 名称 道等级 ⑴ ⑵ 河道(段)长度(米) 范围线 堤(岸)别 起止地点 距背水侧堤脚 (米) ⑶ ⑷ 左 右 左 右 ⑸ ⑹ 其他 标准 ⑺ 河道(堤防)保护 范围线 管理范围线外距离(米) ⑻ 其他 标准 ⑼ ⑽ 备注 注:⑵按照省水利厅骨干河道划分标准填写;⑹、⑺选填其中一项,⑻、⑼选填一项。

表4-1-2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段)划界标准表 河道管理范围线 河道 名称 河道等级 河道(段)长度(米) 堤(岸)别 起止地点 备注 设计洪水位(米) ⑴ ⑵ ⑶ ⑷ 左 右 左 右 ⑸ ⑹ 最高洪水位(米) ⑺ ⑻ 注:⑵按照省水利厅骨干河道划分标准填写;⑹、⑺选填其中一项。

表4-1-2 无堤防的平原区河道(段)划界标准表

河道管理范围线 河道 名称 河道等级 河道(段)长度(米) 堤(岸)别 起止地点 备注 距河口距离(米) ⑴ ⑵ ⑶ ⑷ 左 右 左 右 ⑸ ⑹ 其他标准 ⑺ ⑻ 注:⑵按照省水利厅骨干河道划分标准填写;⑹、⑺选填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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