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涉及与个人有关的案件予以回避。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检查、咨询服务工作。
八、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
为加强行业廉政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四、执法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当场收缴后,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的银行。
五、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安徽省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查审执分离制度》。
一、我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然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会议。
三。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立即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材料不全的退回承办单位补齐。
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对给于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五、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后或者听证结束后的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七、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五不放过制度
1、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
2、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
3、支持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4、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 5、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案件听证制度
为保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政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我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征,应当记录在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公民1000元以上,法人组织10000以上)。 三、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五、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检无误签字或者盖章。
七、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凤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为发展我县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要按照县里“四五”普法规划进行,重点以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为主。
二、学习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三部法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条例。
(二)宣传“三法八条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 三、宣传学习对象:首先是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其次是面向社会宣传,主要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广大消费者。
四、宣传的方式:
(一)在《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中、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大型宣传纪念活动、同时加强对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二)在日常开展工作中向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