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入地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节 待遇支付记录
经办机构在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一次性生活补助后,应将支付的相关信息作相应记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管理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预算、决算等。
经办机构应定期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予以调节,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一节 收入
一、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等到账信息予以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相应记录。
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收入户存款于每月月末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三、对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费(费用)到账情况进行相应记录。
第二节 支出
一、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从支出户予以拨付。
三、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换工作单位、按规定需要转移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相关材料,与转入地经办机构确认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有关失业保险费(费用)。
四、对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款项,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拨付。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一)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失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6)等,填制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等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失业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二)“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形成的利息,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的转移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同时登记备查。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六)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他费用等项支出,根据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及相关发放资料等,填制记账凭证。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转移支出,根据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以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利息等)在“其
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或财政专户划转。经办机构以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按规定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经办机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填制记账凭证。
四、经办机构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和“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五、经办机构应定期将“收入户存款日记账”、“支出户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将“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与财政部门对账单核对。每月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银行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算
一、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二、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算
一、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国库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二、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有关附
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核
一、经办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被稽核单位:
(一)根据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二)根据对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举报确定;
(三)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四) 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五) 根据其他有关情况确定。
二、经办机构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一)核查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核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核查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是否足额补缴欠费;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三、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单位在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经办机构要据实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单位限期予以改正。
六、对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予以整改、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经办机构下达《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4),送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七、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失业人员丧失享受待遇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内部监督
一、稽核监督单位依据拟订的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二、工作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
审核是否真实;
(二)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收、个人缴费记录是否准确;
(三)抽查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验证审核是否按规定办理;
(四)抽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材料,验证是否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抽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六)依据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经办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机构有关人员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经办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在转出、转入时须认真复核,确保无误,有关人员均需签字盖章。
二、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三、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刷、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四、各地可参考本指南优化本地区业务流程。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用表目录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
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
6.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
7.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表3-2)
8.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
9.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3-4)
10.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5)
1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1)
12.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2)
1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表5-1)
1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5-2)
15.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
16.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表7-2)
17.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3)
18.社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意见书(表7-4)
(业务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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