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档案资料汇总(模板) - 图文(2)

2019-09-01 21:01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现象的,包括团员有团纪处分;

(二)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向社会承诺中,群众反映有失信事实,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五)在文明单位、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等专项检查中,抽查本岗位扣分的;

(六) 集体成员中有赌博、打架,违反服务行业规章制度,情况严重的。

第四章 申报、考核、命名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必须在创建的基础上,逐级进行申报、考核、命名,共分四级,即:县(市)、区、局(公司)级,市(地)级,省级和全国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推荐。“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命名必须经各级团组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并签署意见。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青年文明号”,才有资格申报更 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坚持逐年考核、命名,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四条 对于创建活动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主管部门,根据争创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并根据各单位重视程度,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市尚未启动而基层单位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争创活动的行业,基层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在年末可择优向团市委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中,本年度创建集体和上年度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根据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标准,在对本年度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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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别认真填写“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和“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复评表”,并附详细的书面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由团市委会同各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办和各区、县(市)、局(公司)团组织对申报的创建集体和复评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考核。团市委将根据检查结果,评选、确定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韶关市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由团市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争创活动的,团市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表彰一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并授予铜牌。尚未联合发文开展争创活动的,由团市委每年表彰一批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各单位可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晋升工资奖金,上学深造,晋级晋职,住房分配等方面纳入各单位奖励体系。

第十九条 对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作为年轻后备干部业务骨干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档案管理制度。各行业对每一个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计划、创建活动总结、考核、命名等基本情况都要建立档案,条件具备的应建立图片、影像档案。各市级青年文明号和争创集体要统一使用“韶关市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台帐”,对创建活动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制度。成立韶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每个被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须聘请2—3名特邀监察员。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应由各地、各单位热心青年工作、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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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新闻记者、老顾客或富有代表性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负责对“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指导,并根据要求,提出考评意见。各地、各行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监察员队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青年文明号的监察工作。各青年文明号创建办和团组织必须经常性听取监察员的意见,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挂牌制度。牌匾统一规范。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的标牌或旗帜,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照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殊岗位,如星级宾馆总台、公交车辆、银行等悬挂统一牌匾确有困难的,经发牌单位同意,可作适当改进,但需摆放或张贴有“青年文明号”统一字体的显著标志。

第二十三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团市委每年对拟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通过新闻媒介等途径予以公示,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凡被举报触及“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之一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新争创的不予命名,继续认定的即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撤销牌匾。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制度。并结合特邀监察员的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整改;到期不达标,即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情况严重的,可当即作取消荣誉称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制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都要通过当地团组织向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报,经考核确定其能否保持。对撤消荣誉的,由团市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通报,并撤消牌匾,牌匾统一归还共青团韶关市委。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末位淘汰制度。各地、各行业在年度考评中,对作用发挥不明显、先进性不突出的市级青年文明号,要坚决予以淘汰摘牌,淘汰率不低于10%。对不按要求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行业和地区,团市委则不再分配市级青年文明号新增名额。对被淘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认真查找、改进存在不足和问题,鼓励其积极参与次年度的争创活动。

第二十七条 倡导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重创制度。按照《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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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地、各行业根据基层创建集体的数量,按一定比例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总量平衡;同时,倡导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重创制度,鼓励各地、各行业对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不再保留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由团市委统一颁发纪念证书,进入新一轮争创。重新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申报省级荣誉时具有优先权。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如集体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人年龄低于35周岁、青年文明号集体机构解体等,由团市委颁发纪念证书,同时收回牌匾。

第二十八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范要求: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底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为黑色;

4、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定);

5、 落款:落款标明主管单位名称;

6、 费用:牌匾成本一般应由被命名单位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市级及市级以下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各区、县(市)、局(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只有一个统一名称,其他类似活动不冠以“青年文明号”的一律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不得逐级推荐、上报、命名。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奖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如有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订、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韶关市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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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青年文明号创建规范》及评分表

为规范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评选和管理,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杭州团市委作为提出单位和第一起草单位成功制定了广东省地方标准《青年文明号创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备案号DB33/T670-2007,适用于省、市、县(市、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共青团主体工作标准化建设的零的突破。《规范》规定了各级青年文明号的基本要求和评价要求,适用于省、市、县(市、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各级青年文明号及争创集体按照《规范》指导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并根据评分表中窗口服务类、生产班组类、后台服务/管理类、机关事业单位类和工程建设类等5类对号入座,根据对应类别的评分表进行自查。青年文明号内/外部检查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凭证检查相关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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