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论文
论文题目: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的探究 学 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摘要
信用证的产生,对于19世纪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来说是一场巨大的革命。它首次让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双方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但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信用证就完全安全,其内在隐藏着许多欺诈的风险。因此,如何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成了我们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必须学习分析的当务之急。本文简要阐述了国际结算项下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及应对。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出口方;进口方;风险防范;软条款
Abstract
Generate credit for the payment of the 19th century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s a huge revolution. It is not the first time allow the delivery sit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 and seller in the same posi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so that they have rediscovered \their dues, hand delivery,\the scene with a sense of security exchanges, both sides resolved distrust contradiction. But even so, it does not mean credit is completely safe, hiding many of its inherent risk of fraud. Therefore, how to correctly use the letter of credit and letter of credit effectively prevent fraud, has become imperative that we must learn to analyze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potential risks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items under the letter of credit are facing and how to prevent and deal with.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exporter; importer; risk prevention; soft terms
1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际结算业务陆续展开,信用证在我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用。但随之而来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仅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短短一年之间,我国沿海地区就发生了两起较大的信用证欺诈案件,受骗价值竟高达6亿人民币,其他数额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切实地防范信用证交易欺诈行为,以此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本论文通过对信用证本身性质的研究,并分析我国贸易公司面临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诈骗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这必定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概括地说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开证银行必须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
付符合全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之后,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为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有一定的保障,所以,信用证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结算中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之一。
1.2信用证结算的具体流程
1. 进、出口方在贸易合同中达成约定,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 2. 进口方向选定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
3. 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方,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银行仔细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方。
5. 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内容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中的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确认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进口方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从上面的步骤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所有的单证一致,信用证结算的流程相对于别的付款方式还是比较简便的。
2信用证结算开证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发生的原因
信用证是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它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贸易双方被要求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受到《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只要买卖双方有一方未按照信用证中条款办事,或试图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那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2.1进出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下面以案例分析说明此问题
1997年,某公司与瑞士商签订向土耳其出口40万米灯芯绒的合同,总金额为58.4万美元。信用证是由瑞士日内瓦商业银行开朱德。在该公司备货期间,客户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对信用证修改了三次,这表明一切都很正常。就在该公司准备发送货物之际,客户突然提出不能出运。对客户这种单方面违约行为,该公司不能接受,但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收货。双方交涉时,货已经装船。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决定强行出运,以单证取胜。单证部作出两项决定:对所有单据采取慎重的态
度;努力争取议付行的支持。该公司未把单据交给通知行,而是另找了一家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自身实力较强,既能控制开证行又能与公司密切配合的银行。公司交单13天后,开证行连发两份拒付电,议付行给予反驳,但开证行回电坚持不符点是成立的。议付行据理力争,指出开证行违背了UCP500的规定,开出模糊不清楚条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开证行承担。后来,公司与议付行共同努力给开证行施加压力。最后,开证行不得不在沉默两周后,将全额款项付出,客户也接受了货物。
一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出口英国的协议,总金额50万美元,信用证由香港汇丰银行开出,付款方也是香港汇丰银行,通知行为上海汇丰银行。在货物出运前,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为借口要求货物降价,为防范纠纷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决定把单交给上海汇丰银行议付。根据汇丰集团的惯例,一般情况下,经上海汇丰银行审核认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香港汇丰银行就不再重审,这就使出口商解除了不符点的忧虑。单据到了香港后,对方果然提出降价要求,否则退单,公司坚持自己的权利,并紧盯议付行要求开证行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后来在议付行的配合及出口商的紧紧跟踪催促下,开证行不得不按原价付款。
议付行面对开证行的可能拒付也应该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认为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议付行应该对开证行的资信,交易双方资信,交易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外汇管制等情况作认真的调查。
开证行的资信直接关系到议付行的偿付保障,因此如开证行资信不佳,则不宜议付,只能将单据作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以避免即使单证相符仍不能收汇之风险。
进口商的信誉虽然不直接影响议付行的偿付,但是进口商的信誉干扰着开证行的偿付,而且若进口商与出口商串通欺诈则更可能导致议付行的损失无法挽回。
出口商的资信更是议付行受偿的重要保障机制。在信用证议付中,议付行是有追索权的,除非议付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如果因议付行本身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拒付或迟付,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押汇款及利息。但如果受益人的资信欠佳,清偿能力不足,议付行在开证行拒付情况下对受益人的追索便可能因无钱可追而落空。因此,银行在受理议付申请时,对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应该做必要的调查了解。
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到信用证的最终偿付,因为诸如汇率的稳定性、政府强制干预等均可能成为阻碍信用证支付的因素。议付行必须注意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情况,如政局不稳,则容易影响信用证之收汇;由于某些政治因素,银行不便议付某些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证时,则可以委托第三地的代理行代为议付。
第二,为防范拒付风险,议付行的议付审单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因此,议付行应该做好事前的审单工作,严格地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审核单据,并及时准确地将有关审核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议付行应该据理力争。
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单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信用证有效性问题。这包括如下几点: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消”(irrevocable),如属“可撤消”(revocable)则不能议付,只可作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信用证是否标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UCP500)开出,否则,审单标准无统一依据,不宜作议付;信用证及有关修改文件是否齐全,开证行印鉴密押是否得到证实。2)信用证如果是限制议付的,则非信用证指定议付银行不宜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 如信用证指明在开证行付款(available by payment with opening bank),也不宜叙做议付,应直接寄开证行收款。3)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则》(UCP500),银行处理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单据所代表的货物,银行只应根据单据表面和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来决定付款或是拒付。如果信用证中含有违背上述原则的条款,或含有某些出口商本身所不能控制的附加条件,此类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则不适合叙做押汇。5)信用证是否要求整套的运输单据,是否令议付行可掌握货权。目前所采用的各种运输单据中,一般只有海运提单,或包括海运的联运提单及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使用的货物承运收据是物权单据,即可以通过掌握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如信用证要求提交不代表物权的货物运输收据(CARGO RECEIPT)或由开证申请人签收的货物收据,或并非要求整套海运提单,银行不能掌握货权,在议付时就要十分小心谨慎,因为一旦开证行拒付及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失败,银行将不能凭单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6)审查信用证余额情况及信用证是否有曾被转让、议付等批注,并检查其余额是否足够该次交来单据议付用。
1995年4月,A银行受理了一笔香港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向下出口单据,金额为7348。9万美元,受益人为W进口公司。因议付行审单员疏忽造成不符点出单,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不符点为“未提交邮局收据”。事后,议付行立即联系受益人,希望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但进口商以质量问题坚持拒绝接受不符点。通过对信用证条款的分析,议付行发现该证要求提供三套产地证,且按照不同的数量分别做成三个不同的抬头人。依据这一情况,议付行推测该批货物可能通过香港转运其他国家,开证申请人为转口商。据以往经验,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急于收货、验货转运,一般都通过银行担保提货。倘若如此,将有利于议付行追回货款,因为根据国际惯例,银行一旦出具提货担保书,将自动放弃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拒付的权利。
基于此,议付行迅速与受益人联系,要求其密切配合,受益人于5月29日从船公司出去的开证申请人凭以提货的银行担保书传真件,并发现开证行一方面已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另一方面又以不符点为由拒付。掌握这一情况后,议付行立即变被动为主动,于当日致电开证行,称已掌握其出具的提货担保书的情况,要求其按国际惯例立即付款,否则退回全套单据。开证行未作正面回复,后经议付行向开证行的总行电告此事,催促予以处理。6月25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已付全部货款。
该案例的成功之关键在于议付行积极采取措施与受益人紧密配合,并抓住了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的要害,变被动为主动,在议付过程中据理力争,给对方不断施加压力,促使开证行最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