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有一个需要议付行和出口商共同注意的问题棗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这也是出口商审核信用证、议付行审核单据予信用证必须予以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出口商和银行审单员的专业素质尚不高、应对信用证诈骗的经验不够丰富,因此出口商和银行都需要高度关注该问题。
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应付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如果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则银行必须付款,这是“硬”条款。因此,开证行或进口商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试图通过信用证条款的不确定性来软化必须付款的硬性要求。
由于议付信用证有一个议付的过程,出口商和议付行往往又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关系,出口商出于信任议付行的原因,会疏忽信用证的审单,而议付行则基于议付行为有一定的追索权,而且在国内往往有所谓的质押担保为后盾,因此,双方都易于发生对单据审核的不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议付信用证情形下发生软条款的问题。因此,出口商和议付行必须充分重视对信用正中的软条款问题的防范,及时地指出来,并要求更正。鉴于软条款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商和议付行应该了解一下常见信用证软条款:
1.议付行的付款需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为之。如某公司将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议付行请求议付。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
2.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信用证中的这些规定将制约受益人正常履行义务,并可能导致信用证被拒付。
3.对货检证或货物收据的出具与签字有特别认证要求。如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
有的要求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对于这种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或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要求修改。
货物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或者货物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前者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后者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
4.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5.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即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上面情形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但是由于出口商不是专业的信用证处理机构,在审单过程中难免出现疏忽,因此议付行在议付审单中应对此类条款给予高度的注意和谨慎,否则欺诈的苦果可能延及自己。
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和议付行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软条款给议付行和出口商带来风险,议付行和出口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其次,究其弱点,争取主动。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人员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例如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再次,应重视议付行与出口商(受益人)之间的协作,深入调查。由于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开证行指示性抬头,案情发生后,银行立即催促出口商去船公司调查货物的下落,了解到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走。而且从船公司发来的传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单的确是由开证行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据此,议付行尖锐地指责开证行协助申请人提货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不光彩行为,以致于开证行始终不敢面对这个问题,进而难以理直气壮地抗辩。最后,应熟练运用国际惯例的规
则,据理力争。议付行应重视熟练掌握国际惯例和深刻理解信用证条款,并应努力维护受益人权益,而不是放任不管,侥幸地碰运气,在交涉中做到有理有据。
2.2伪造信用证以及软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件屡见不鲜。通常,进口方会事先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无效的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骗出口方发货,骗得货物,使出口方财货两空,损失惨重。
我国江浙闽粤一带的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归纳得伪造信用证有以下几个特点:开证银行行名、地址不明;信用证的签字无法核对;无密押电开证;单据要求寄给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又是不存在的;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
2.信用证的商检条款
所谓的“商检条款”指的是不法分子以申请人代表的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的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已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含有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的检验证书;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的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提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会提供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能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3.软条款信用证
在信用证欺诈中,软条款是必须提及的一项。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一致,而是取决于一个指定第三方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规定了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
这里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仍无音信,致使此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从讨回。
第二是在信用证中规定要采用进口国商品检验标准。
3信用证风险防范
信用证肯定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
为交易双方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预防信用证风险。
3.1如何避免和减少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1.进口方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
作为进口方,自己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信用的调查,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2)掌握船舶及货物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通过提单欺诈的情况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的情况,确认提单是否真实。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
(3)在信用证中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与货物单据一起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在出口地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4)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
进口方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让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发现可疑之处,应马上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待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在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千万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而是首先应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
(2)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引发争议。
(3)认真审查信用证,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 。
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严格审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商议,促使开证行修改。
(4)投保转移风险。
出口商可以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3.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出口商的资信了解。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贸易方,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骗风险。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权利,因而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或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3.2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3.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4.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