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乙方自行承担自己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行提供并承担其施工现场内所有的施工水、电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施工现场必须满足惠州市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由乙方管理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10. 乙方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
告监理和甲方。
11. 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有责任接受甲方的索赔。无论监理方和甲方是否进行了
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12. 严格遵守甲方、监理有关现场(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加强工地现
场施工和人员管理,并承担违规而引起的经济处罚和因违规而被责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13.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书面的工
期签证手续,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认可。
14. 乙方所占用的施工场地须严格按照监理和甲方指定的区域和时间使用,并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测量放线点
进行保护。
15.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16. 乙方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将施工垃圾
清理并及时外运,如乙方不按此要求执行,甲方按500元/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对乙方的每笔付款中扣除相应款额。
17. 在合同终止前,如乙方未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十、材料的采购供应要求
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甲方要求,按“合格品”质量等级的基本要求进行材料采购。
2. 对于甲方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就是甲方认定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定进行采购供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也有权改变材料的品牌,新定材料的价格高于原定清单价格,甲方补差给乙方;新定价格低于原定价格,甲方在乙方承包价款中扣除;新定价格等于原来价格,甲方不补不扣。甲方认定厂家品牌的材料以及改变材料厂家产地,不能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采购质量保证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3.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报送材料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资料。甲方认为该材料已经或者可能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有权更换材料,乙方不得拒绝,且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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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严禁乙方采用非国家标准材料和私自代用材料。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和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甲方材料样板不符的产品,监理和甲方代表提出禁止使用的,乙方应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对甲方已确认的材料进行替代,不得降低档次标准,且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相应扣除。 十一、设计变更 1. 甲方变更设计:
①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按设计变更施工。
②如果设计变更所涉及的材料已经订货(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材料订货合同)或进场,造成乙方材料积压或浪费,乙方需书面报监理、甲方现场确认处理,办理相关手续,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承担其相关处理费用。
③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追加的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如果影响到关键工序,经甲方确认后,可以调整工期。
2.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相关部门批准。
3. 确定变更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如设计变更影响到关键工序的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要求,报甲方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工期变更,应于 5 天内通知乙方。如设计变更不影响关键工序的工期,则工期不予调整。 十二、检查和中间验收
1. 乙方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图纸、材料样板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安排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监理及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以及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监理单位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4.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单位不签字,视为监理单位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 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如对乙方工期造成影响的,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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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应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2. 乙方应遵守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施工中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现场文明。工程竣工验收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4. 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做好清洁工作,达到验收要求。否则,由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清洁,费用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遵从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理垃圾、成品保护等工作。 十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1. 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前3天书面将竣工验收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意见进行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并在修改后及时书面提交再次验收的时间。
2. 甲方在乙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3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3. 竣工日期的认定:若一次性通过验收,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若需再次验收时,应为再次验收通过时的日期。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4套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电子文档)和竣工验收报告,同时甲方在验收通过后7天内组织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
5. 在工程移交后,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不保留任何设施。如乙方未在甲方或监理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乙方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将乙方的装备、剩余材料及乙方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每笔付款内扣除。
6.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监理应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3天内向乙方发出整改指令,要求乙方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限期返工或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止。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第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应向监理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7天内监理向甲方转报,甲7. 方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审核竣工结算并将审核后的结算书返还给乙方。 (1)乙方同意甲方审核的结算书并签字盖章确认后20天内,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7%;
(2)乙方不同意甲方审核的结算书,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核的结算书20天内与甲方共同协商确认,并且在确认的结算书由乙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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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在对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
十五、工程保修
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乙供材料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限期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 3. 保修期限:到基坑回填但不超过一年。
4.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合同总结算价款的3%在工程结算款中截留。甲方在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但并不免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维修通知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按时到场维修或维修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乙方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6. 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有偿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十六、保险
1. 乙方必须办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2. 投保后发生事故时,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隔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3. 投保后的受益由投保者享受。 十七、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的地震、12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水3小时且降雨量为50 mm以上、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等自然灾害(台风、降雨以及高温天气的等级或数量以当地气象预报部门为准)。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监理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方和乙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②甲乙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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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甲方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甲方承担;
④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八、工程停缓建、退场
1. 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 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 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无条件退场: 甲方及监理单位认为乙方现场管理混乱,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三次以上仍不进行纠正。 5. 退场规则
①甲方签发退场指令后,乙方当天应停止一切施工并无条件退场。甲乙双方当天对施工现场作全面的录像、拍摄,用以确定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如乙方不予配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方拍摄、录像的纪录为准;
②甲方对乙方在退场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验收合格的成品数量及合同单价结算,甲方不承担乙方已施工的半成品及已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的费用;
③如乙方拒不执行退场指令或延缓退场,造成甲方指定的其他队伍无法按时进场完成后续装修工作,甲方将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九、违约与毁约
1. 违约: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单方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 毁约: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毁约金。 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①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②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4. 损失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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