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6.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需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并签订中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报原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 因乙方原因中止合同时,甲方具有决定是否接受或扣押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一切的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8. 一经发现乙方有转包本工程的现象,甲方有权采用停工、驱逐出场或解除合同的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二十、争议
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均须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③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十一、合同的解除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②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任何一方依据本条第①、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十九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乙方装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二、合同附则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除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外,甲、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至保修期满尾款支付
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 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页 共12页
4、 本合同条款中的“天”未经特别注明的,均指“日历天”。 5、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件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 户银 行: 帐 号: 时 间: 年 月 日第12页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