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例如: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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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火灾发生的大部分主体也是单位。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大量事实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
4、公民要积极参与:
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公民是基本细胞,只有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才有实现火灾形势总体平衡,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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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解赔偿难题,鼓励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这是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
(三)构筑消防安全,从农村开始。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因此,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增加了规定。
(四)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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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型”,新修订的《消防法》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为消防部队明确了新的使命,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处罚力度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1、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15类消防违法行为,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违法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
2、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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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如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3、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原《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臵了“限期整改”的前臵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同时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消防法》新增的行政处罚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简化了执法程序,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七)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 1、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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