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因形求义(3)

2019-09-01 22:57

因形求义不仅要依据古文字的字形,而且所依据的古字形还必须准确无误。在考查古字形时宜特别注意两条,首先要考察清楚在字体演变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讹变和其他形式的形变(如省简、增繁、笔道形态的改变等)。如果所依据的是发生过讹变或其他形变的字形,就会发生误解而得出错误的结论。《说文》中的错误多缘于此,前面所举“具”、“监”、“行”等诸字之误即其例。其次是要考察清楚所据古字形是否出于后人的伪造或误摹。汉唐以来,尤其是宋代,一些好事者喜欢生造古文字,后人失辨,把这些伪古字和真古字鱼目混珠地编入字书,令学人真假难分。比如《六书通》以至《康熙字典》中的不少“古文”即系伪字。有的字书所收古字,虽非伪造,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导致某些字的误摹而失真。所以我们在利用各种字书的时候,要注意辨伪、辨误,要根据所标出处去认真查对原始材料。字形,是因表求义的前提,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前提不符,那就只能是缘木而求鱼了。

2.分析和判断字的构形要正确。

找到了真实可靠的字形,并不等于“求”得字义,只有对字形进行分析研究,判定出它属于哪种造字法的构形,才有可能求得字的本义。这是因形求义中至为关键的一环。不抓住这一环节,因形求义就失去了灵魂,其释义的准确性势必受到影响。宋代的王安石曾写过一本《字说》,其中充满了穿凿附会之说,什么讼是“言之于公”、霄是“凡气升此而消焉”;什么“波为水之皮”;“诗为法度之言”;什么“铜,赤金也,为火所胜而不能自守,反同于火”,等等。这等

“荒唐言”居然也能凭借政治之力风靡一时!究其廖误的原因,自有诸多方面,单就字学上看,是把一大批声符只标声而不表意的形声字一概当作会意字来解释,正如朱熹所指出的:“荆公《字说》不明六书之法,尽废其五而专以意为言。”段玉裁也说:“宋人《字说》,只有会意,别无形声,其失均诬矣。”类似的谬误在陆佃的《埤雅》中也有不少。可见分析判定字的构形方法不得疏忽大意,否则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要做到分析和判断构形的准确,首先要熟悉四路造字法的条例,其次是要多作比较研究。因为任何一种构字法都不是孤立的,彼此之间既要有联系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要善于从比较中去分辨。

3.证据要充分。

因形求义求的既是本义,那么本义就必须有可靠的形体依据和文献用例的证明,这是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所谓本义就不能成立。此外,上文说过,还可以从相关的字或语源上去找旁证。所有证据都必须坚实可靠,不能是“书传一时偶然之语”,似是而实非。有人讲汉字源流的时候,只讲字形,说某字像某之形,某字像某之意,还辅以图画相比附,可就是找出不文献用例或其他方面的佐证,这就难以令人信服了。

因形求义是科学的、严肃的学术问题,并不是文字游戏。例如,有人抄袭前人的错误观点,在报上撰文说“寸身之‘射’应为‘短’字之误”,把射、短二字均视为会意,于是附会说:寸长之身还不“短”吗?而豆为祭器,矢、豆会意乃是古代的射礼,故“短”当为射字。

乱语胡言,全不顾及古汉字的形体与六书条例更不引述任何文献例证,便轻率发言,以谬传谬。一些讲气功、讲养生术的人,也常曲解字形以“立论”。这些做法与算命先生的拆字把戏无二,是极不严肃的。认真地说,这是对汉字和汉字文化的亵渎。我们学习汉字和汉语讲因形求义,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务必言之成理,理而有据。

4.并非所有汉字都能因形求义。

因形求义是汉字被使用了数千年之后人们通过探求远古之人的造字意图来解释字义的一种手段,它是建立在汉字以象形、象意为基础这一基点上的。汉字虽然主要来源于图,但是并非全部来源于图画。即使是来源于图画的字,也是经过高度抽象,已与图画有本质的不同了。另外,作为记录语言的符号,汉字不需要也不可能字字都寓义于形,只要约定俗成,得以公认即可流行。所以现在能见到的古汉字,并不是每一个字都能搞清楚其原始构形的。有的是由于时代远久,情随事迁,再加上字形的不断抽象化,现在已无法推知其原始构形意图,这样的字实际上已变成了单纯的记音符号;有的恐怕压根儿就是单纯的记音符号,原本就没有什么寓义于形的意图。比如乃、以、乍、才、公等等,就很难弄清其构形意图。许多古汉字之所以至今还无法考释出来,主要原因也在这里。由此我们应该明白,因形求义并不是放之所有汉字而皆准的释义的唯一方法。不看到这一点,很容易把这种有用的方法引向绝对化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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