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2)

2019-09-01 23:13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为1,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情况确定,一般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的0.5-0.9。

(二)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其他领导人员的实际职数及平均分配系数核定,平均分配系数原则上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的0.75。

(三)对领导班子实际职数配置较少、薪酬总额偏低企业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平均分配系数。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根据核定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总额,经考核后审议决定其他领导人员的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决议文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有未经考核或违背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原则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直接调整具体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在当年未核定前可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核定后按实清算;绩效年薪当期兑现60%,其余40%作为延期年薪,延期至三年后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考核情况逐年兑现;政府嘉奖一次性兑现。其他领导人员的基本年薪、政府嘉奖可参照以上方法支付,绩效年薪当期兑现比例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其中,基本年薪部分列入当期成本费用,其它部分按市国资委指定的渠道列支。企业必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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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资总额管理明细台账并单列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为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提供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为薪酬管理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不得擅自分配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的各种奖励。

第二十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下属子企业领取任何兼职报酬,经市国资委批准确需兼职的,必须明确一个具体取薪岗位。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在任职文件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按相应标准计发薪酬。年度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企业的人员,其历年延期年薪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发放薪酬、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虚报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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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等情况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扣减年度薪酬和未兑现延期年薪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的规定,严格规范各项职务消费行为,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和支出审核,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等应纳入企务公开范围,以适当方式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和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参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薪酬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情况。对在薪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企业有权向市国资委及时反映,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包括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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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58号),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订对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及每年的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或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对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及每年的实施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参股子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企业委派的董事或国有股权代表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薪酬确定原则,参考人才市场价位,由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确定薪酬分配事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度起执行。原《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5号)中有关年度薪酬管理的内容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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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计算办法 附件: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计算办法 一、基本年薪。按照基本年薪标准划分表和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基本年薪=资产总额对应年薪+所有者权益对应年薪+营业收入对应年薪+利润总额对应年薪+职工人数对应年薪。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不含非经营性资产,职工人数为全年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基本年薪标准划分表 项 目 1.资产总额 对应年薪 2.所有者权益 对应年薪 3.营业收入 对应年薪 4.利润总额 对应年薪 5.职工人数 对应年薪 单位 亿元 万元 亿元 万元 亿元 万元 亿元 万元 千人 万元 金 额 500以上 3.00 120以上 6.00 80以上 3.00 15以上 6.00 8以上 2.00 500-300 2.90 120-90 5.80 80-60 2.90 15-10 5.80 8-6 1.90 300-100 2.80 90-60 5.60 60-40 2.80 10-5 5.60 6-4 1.85 100以下 2.70 60以下 5.40 40以下 2.70 5以下 5.40 4以下 1.80 二、绩效年薪=考核年薪+效益奖励,其中: (一)考核年薪=基本年薪×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20。 (二)效益奖励以经审计、核定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按照企业类别和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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