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简明计税表
课税对象 工资薪 费用扣除标准 计税方法 备 注 1 税率、速算扣除数(外籍人员4800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金所得 见税率表一 元) 除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年纳税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税率、速算扣除数用、损失)×税率-速算扣见税率表二 除数 中国公民1600元月纳税额=(月工资薪金2 成本、费用、损失 3 对企事年纳税额=(年度承包、业单位每月:1600元 承租经营收入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的承包、-19200)×税率-速算扣除见税率表二 承租经全年:19200(元)数 营所得 每次所得不足应纳税额=(应税项目收4000元的减除费入额-800)×20%,或者, 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用800元;超过则实行加成征税,酬所得 4000元的减除=应税项目收入额×见税率表三 (1-20%)×20% 20%的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 然所得;其他所得 4 5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6 稿酬所得 同4 同4 按应纳税额减征30% 7 特许权使用费同4 所得 同4 8 财产租赁所得 同4 同4 9
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财产转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让所得 用 ×20% 具体计税方法解释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税法确定附加减除费用4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第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税法规定“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 劳务报酬的计算
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五) 稿酬所得的计算
稿酬谢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八)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九)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
(十) 偶然所得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 (十一) 其他所得的计算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公式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每次收入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政策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在国家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个人持有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