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2019-09-02 00:05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规定中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所购进货物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上述所述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6)从事废旧物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金额乘10%的抵扣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免税农产品

A.税法规定

2002年1月1日,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B.抵扣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13% C.特别关注:

①免税农产品界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 ②买价的范围:价款和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③买价的价税分离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二、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B.抵扣公式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含建设基金)×7%

注意:购买和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C.特别关注

①运费抵扣的基数: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运用加法或减法)

②抵扣凭证: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即货票)、管道运输的普通发票, 不包括定额发票; ③抵扣时间:伴随货物

但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逾期不得抵扣;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

D.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F.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G.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H.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废旧物资 A.税法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税),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B.抵扣公式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金额×10% C.特别关注

①适用范围:只能是生产企业

②废旧物资来源: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 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

自2004.12.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发票为准),准予在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抵扣联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购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在抵扣进项。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 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值税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税务机关进行防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三)以物易物购销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它是指业务双方进行交易时,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从而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交易方式。按增值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依据双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例14] 红发厂以A产品100件,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兑换样发厂甲材料500公斤,价款10000元,双方都为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A产品 8000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得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据以借记“进项税额”,而不能仅据“材料入库单”自行估算进项税额;再则,对发出的产品必须按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而不能直接冲减“产成品”,漏记收入。

[例15] 某酒厂8月份以自产粮食白酒10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换取造酒原料若干吨。当月销售同类白酒,最高售价2500元/吨,最低售价2100元/吨,加权平均价格为2250元/吨。作会计分录如下:

按加权平均售价计算销项税额=2250×10×17%=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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