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管道、河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和路灯(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并指导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参与实施。
1、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的考核,同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具体负责对管辖区域的市政设施及参与市政设施维护的单位进行考核,同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处的监督考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设施管理检查考核是指对保障设施完好运行,提高规范管理的绩效水平所进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检查考核的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
检查考核分为八个方面,分别为市政设施相关维护管理、监察管理、专项任务的完成、指令性任务完成、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行风和市政热线建设、基础管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及综合协调方面。总分值为100分,得分值=100分-累计扣分值。
1、维护管理方面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逐月对管辖维护单位的维护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工程量、质量及经费审核),并根据《南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检查考核细则(试行)》的要求对设施完好状况和养护绩效水平进行检查考核,每月23日前将考核情况及审核后的下月维护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处。考核情况含报表经费审核情况、维护质量验收情况、经费拨付情况、设施完好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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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抽查情况、考核相关内容及存在问题的扣分情况等内容,维护计划含数量、地点、预算等内容。
对维护单位的维护计划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一次扣2分,因维护计划不符合实际而造成病害设施长时间得不到维护的,发现一次扣1分。未正常开展月度检查考核的,扣5分,检查考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现一处扣1分。对维护经费未审核的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审核结果与实际不符的一次扣1分,年度维护经费指标未完成的扣8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对所管辖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掌握设施完好状况。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巡查或未及时发现明显设施病害的,一次扣1分。
按要求做好设施量的统计工作,年终完成设施年报明细量的调整。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资料的,一次扣1分,资料有漏缺、明显错误的,一次扣0.5分。
做好设施状况的动态数据采集工作及年终区域设施完好状况的调查及评定工作,资料齐全准确。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资料的,一次扣1分,资料有漏缺、明显错误的,一次扣0.5分。
2、监察管理方面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落实市政设施行政许可后的现场监管责任,加强对所管辖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占用、挖掘、变更市政设施等各类行为。
主次干道3个工作日巡查一遍,支路10天巡查一遍,街巷及河道15天巡查一遍。每个巡查周期内巡查频次未达到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未及时发现违章、发现违章不能及时制止并调查取证的、发现违章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不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执法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严格执行市政设施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违规办理市政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违规收取各类规费,每发生一次扣5分。
行政许可后的市政设施占用、挖掘施工现场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过程中,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制定大型挖掘工程的应急预案和防汛预案,未有效督促的,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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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次扣1分。未认真执行占用、挖掘相关法律法规的,每项占用、挖掘工程扣1-5分。抢修挖掘在接到短信后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实施有效监管,未及时到现场履行监管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加强对沟槽修复的管理,监督修复单位按标准在沟槽验收合格移交后实施同步修复。要求督促主次干道过街沟槽24小时内修复完毕;主次干道、特殊地段及大型工程(同步修复段)的挖掘沟槽3日内修复完毕;其他路段的挖掘沟槽5日内修复完毕。未按时间要求修复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未按标准修复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如沟槽出现沉陷、松散等病害,应及时督促修复单位进行二次修复,未及时进行二次修复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加强对监察管理人员的执法培训工作,每年每人不少于三次。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3、专项任务完成方面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市局目标(如创卫)、防汛、扫雪、专项整治(如违章整治)、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确保专项任务的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经费合理使用和效果等。纳入市政府、市政公用局目标考核的任务未完成每项扣10分。因防汛、扫雪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每项扣5分。整治任务和工程项目未能完成的每项扣1-5分。
4、指令性任务完成方面
从上次考核至本次考核的时段内,以市政设施管理处下达给责任单位所有指令性任务总量为范围,按件计算责任单位完成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分,经督促仍未完成的扣分加倍;完成任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每项扣1分,完成指令性任务后不能及时反馈信息的每项扣0.5分。
5、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方面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按要求做好设施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设施的安全状况。按照《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类市政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落实安全设备和措施。有完善的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机制,有健全长效的通讯网络和责任人,能随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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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抢修工具、警示标志和维修材料)。
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发现一项扣1分。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被通报的安全性事故的一次扣4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如管辖桥梁断塌、管辖道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等)扣10分。
重大突发事件未能按行业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先期处置的,每发生一次扣2-5分;由于现场指挥和管理不当,发生衍生事故的扣5-10分。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加强窨雨井盖管理工作,窨雨井盖丢失未按规定时限安排处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窨雨井盖丢失未按规定时限处置造成行人行车伤害事故的必须督促由井盖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6、行风和市政热线建设方面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有健全的行风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完成行业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落实服务公开和服务承诺,窗口人员培训率达100%,对报修投诉处理闭环,回访(回复)率达100%。
行风建设组织机构或制度不健全,扣1分。未能完成行风工作目标任务的,每项扣2分。24小时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处理与修复超时限的,发生一次扣1分;不能及时回访(回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市政设施和行风问题,因管理责任被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4分;在行风评比中造成有责失分影响行风评比结果的,每发生一次扣6-8分。
受媒体专题表扬的单位,每次加2分(受表扬的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 7、基础管理方面
区市政设施管理所应按要求建立并完善维护管理、监察管理、专项任务、指令性任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风和市政热线建设等各类基础管理台帐和报表,要求基础台帐资料齐全,各类报表按时按规范上报。(具体基础台帐资料目录见附件二、报表目录见附件三)
基础台帐资料不齐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资料有漏缺、明显错误的,一次扣0.5分。报表上报不及时或未按规范上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报表有明显错误的,一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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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施的属地管理及综合协调方面
市政设施在属地范围内管理维护问题应综合协调,凡属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综合问题内部扯皮、推诿、矛盾上交,每发生一次经核查属实扣相关责任单位2分。对维护单位上报的各类报告无审核把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处理不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方式
综合检查由市政设施管理处组织,分专业组进行检查,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监督检查情况。检查考核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三种方式:
1、日常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扣分情况每季度予以公布,并抄送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财政、各区分管区长、各区建设局;
2、专项检查:根据创建及全市重大活动等适时安排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考核时段分别计入设施规范管理水平考核的相关内容;
3、年度检查: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的总平均分即为年度考核的总分值。 第七条 检查考核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2、《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5、《城镇排水管渠及泵站养护技术规程》(CJJ/T68-96)
6、《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7、《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9、《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10、《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11、《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10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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