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承认\疑罪从无\原则的。疑罪从无就是指在是否为罪没法证明时,视之为无罪,罪重罪轻无法确定时,取罪轻从之,即采取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处理方法。
虽有法条明文规定,但该原则的实践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我国\宁枉勿纵\传统观念在人们心中扎根很深,目前办案法官自身素质普遍不高,再加上公检法三机关的合作伙伴关系,审判机关很难做出\疑罪从无\的决定。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也十分不完善,对于疑案也很难有调查取证并对其进行辩护的空间,那么疑案就永远是疑案,法院也不太可能判其无罪,最多退回补充侦查,但那又何尝不是徒劳呢? 证明某人是否犯罪所要求的肯定性,是一种对于每个人生命攸关的肯定性。 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正下才能对一个人定罪,所以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保障被追诉者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屏障。 (四)被告人不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取得律师的辨护帮助,新《律师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用五个条文对律师辩护权作了规定,规定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整体上看对于律师辩护权的规定比较符号时代的需要。但是由于新律法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规定存有较大冲突,所以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想优先适用律师法的新规定无疑是有较大阻碍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有不少限制,\对律师的权利立法限制一分,司法就会全面限制。\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追诉者随时可以获得律师的辩护帮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还是相当滞后,期待改善。 参考文献:
[1] 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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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霞,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0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