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的; (4)作业规程内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换生产队组的; 3.2作业规程执行
3.2.1作业规程的执行由生产队组长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组织施工;
3.2.2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作业规程和措施不符合客观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向工程技术人员反映,提出修改要求和意见。
3.2.3矿(公司)安监科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作业规程进行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3.2.4矿(公司)分管领导、生产技术科、生产井区领导和平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修改意见。
3.3作业规程复审
3.3.1作业规程每月由矿(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统一进行复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将复审意见附到规程后面或另行建档管理。
3.3.2作业规程复审要提出复审意见,并由参加复审人员本人签字。
3.3.3作业规程复审记录一式两份,由生产技术科和生产队组各保留一份。
3.4作业规程补充修改
3.4.1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的; (2)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以及进、回风巷加强支护及超前支护方式、支护强度进行变更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绕采的; (5)采煤工作面变更停采线的;掘进巷道变更参数的;
(6)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3.4.2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面技术措施:
(1)采煤工作面遇底板松软、过地质构造、过才老空、过煤柱、过空巷、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留底煤开采的;
(2)采煤工作面初采、末采的(包括通风瓦斯管理措施);
(3)采煤工作面进行安装、拆除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或其他因素影响需缩短
延长的;
(5)采煤工作面处理较大面积冒顶的; (6)采煤工作面坡度大于15°的; (7)采煤工作面更换大型设备的;
(8)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 (9)《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3.4.3掘进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面技术措施:
(1)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的;
(2)探放水、探老窑、瓦斯异常等区域;
(3)采区煤仓、回采工作面煤仓、溜煤眼、风桥; (4)设计长度小于200m的系统巷道; (5)巷道刷大、维修、回收; (6)巷道贯通、交岔点;
(7)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 (8)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9)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10)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作业现场。
3.4.4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3)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4)巷道设计和支护形式等变更;
(5)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5作业规程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需修改补充时,要另行编制后将原规程替换,也可在作业规程后附勘误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时要将勘误表发放到相关部门。
附件1:煤矿回采作业规程编制规范 附件2:煤矿掘进作业规程编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