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
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山东省)。在此数额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十三、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质证要点
受害人亲属在非死亡案件中支出的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不予赔偿。要注意甄别费用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范围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十几项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合法有据,
被告通过质证寻找原告证据中的缺陷,剔出其不合理或不合法赔偿项目和数额,来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由于我国票据管理不规范等社会原因,当事人的票据要么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体现自己的实际花费;要么通过关系虚开、增开票据,过多索要赔偿数额。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应把好证据关,保证证据确凿无异,使原告权利尽可能多的被维护;被告代理律师应严格审查证据,剔出其不合理开支,维护被告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律师的努力使法律公正适用。
一、医疗费
定义: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或医药公司的合法单据,对“小门诊部”和“小药房”出具的“白条收据”一律不予支持。生活中医药公司出具的单据多为普通收据,但如果是制式收据,且购药小票齐全,购药小票上显示有所购药品内容并加盖了收费专章,并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笺与之相映证,也有被法庭支持的可能。
2、医疗费单据上需加盖该医疗机构的公章或专用章,该印章文字应和治疗医疗机构名称一致并且清晰可辨,如印章上文字不清晰应在诉前到该医疗机构补盖公章,否则该单据不会被采纳。
3、医疗费单据上的时间应和损害事实发生时间应吻合,不吻合尽量不要提交,以免质证时对方给你剔出。但有些当事人愿将其混入证据内的,代理律师应事先向其说明不利的后果。
4、医疗费单据显示的缴款人应是受害人,而不能是其他人员名字或无名字。如有这两种情况,可到原出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正。即便是这样,仍有不被采纳的风险。如果缴款人是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合理证据和解释进行说明。
5、医疗费单据上的住院号、住院科室、住院时间等内容应和实际情况及当庭陈述相符。 6、原告还应提交该医疗机构的门诊或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或处方笺等来证明医疗花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否则有些医疗费单据可能因无法说明其来源、用途而被对方律师指责,致使不被采纳。被告除审查上述情形还应核查原告是否有过度治疗或治疗非损害疾病的花费。
7、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
①院前抢救医疗费用:该费用应具备医疗费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原告还应当庭陈述其支出的合理性和客观实际。
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方应提交治疗大夫当时出具的处方笺来证实其为医疗机构许可的客观花费,如果住院病历中有相应记载也可以,否则该费用无法得到支持。
③出院后的继续治疗费用: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原告方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治疗的医嘱,如出院时的诊断证明、出院后连续治疗同一病症的门诊病历、原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中的出院医嘱等。如上述证明都没有,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加以证实。
二、误工费
定义: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应为减少的收入而不是月收入或者应收入。
证据要点分解:
误工费涉及工作(职业)情况和误工时间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1、工作(职业)情况
有单位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具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作情况的证据来证实其工作情况;
从事经营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作业许可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自已从事经营的证据来证实其职业情况,没有证件的不能按从事经营进行赔偿。被告除审查证件当事人的姓名、经营期限外,还要审核经营主体,是个人或夫妻从事经营,还是家庭或合伙从事经营;
没有工作或不从事经营的农民提供户籍证明或所在地基层组织的证明即可。 2、误工时间
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时间为误工时间,受害人的住院病历或住院收费单据对住院时间都有记载,举其一即可。被告方应注意受害人有无“空挂床”的情况,可通过用药清单或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等核查。
受害人出院后,如出院医嘱或诊断证明建议休息,并有明确时间的也应计入误工时间。如没有医嘱或医嘱建议休息时间不明或建议休息时间较短,受害人应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误工时间。
对鉴定有残疾的,误工费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但受害人应有其需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连续治疗受损病症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被告应审查其出院医嘱中是否有康复治疗的记载。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不少当事人对此理解不全面,认为是误工期间的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可提供工资卡(折)、单位工资表单通过对照受损前后的收入加以证实,一般应提供较长一段时间的工资表来证实平均收入,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不愿提供上述证据的,可提供单位证明来证实,提供单位证明时最好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受害人收入畸高或收入减少较多的,被告方可要求其提供纳税凭证或申请法院到受害人单位调查其工资表来佐证。
无固定收入的,可提供一年以上的收入证明,如不能举证,可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对此每年统计部门都有相关数据。
从事经营的,应提供一年以上的营业收入和纳税凭证。不能举证的也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三、护理费
定义: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为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
证据要点分解:
护理费的证明计算基本同误工费,只将不同的列明如下: 1、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但医疗机构建议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受害人需二人以上护理的可支持二人护理;另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殊病人的护理人数也可支持二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均需护理。
2、护理时间基本同误工费。但院外护理必须有相关司法鉴定或诊断证明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诊断证明对护理不予证明。
3、护理费用基本同误工费。但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工护理的,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定义: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交通费单据必须是正规单据,白条或收据一般不被支持。
2、交通费仅支持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一般为一至两人)的花费,同一时间超过该数额发生的费用不会被支持。
3、交通工具限定为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硬座等。对乘坐出租车、卧铺等的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特殊情况,没有特殊情况的该费用不被支持。
4、交通费用仅限于入院、出院、转院三个环节发生的,超过这三个环节的产生的费用不会被支持。原被告代理人都应当注意交通费发生时间、地点应和上述三环节相吻合。
5、被告还应对交通费花费是否符合客观情况通过经验加以判断。 五、住宿费
定义: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住宿费仅限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发生的费用。其他人员花费不能计入住宿费内。 2、住宿发票应和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住宿费应提供正式发票,发票显示缴款兴姓名和受害人吻合,如不吻合,应陈述其合理性,并通过同时发生的其他无争议病历和票据来映证其合理性。发票上加盖的印章要清晰,印章显示单位名称与出票单位名称一致。
4、住宿费超过一般标准的不能被支持,何为“豪华”难以掌握,双方代理人应根据实际经验加以判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定义:补住院伙食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证据要点分解:
1、该费用仅适用于受害人,并且严格限定在受害人住院期间。
2、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伙食补助费在县境内为3元/人/日、省辖地级市行署内为6元/人/日、省内其他地区为12元/人/日、省外一般地区为15元/人/日、特殊地区为20元/人/日。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发生的伙食费中合理部分才能主张。此类发票应和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地点、时间、人数相符合
七、营养费
定义: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营养费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否则会遭到对方的驳斥。
2、营养费单据应是合法发票,且单据显示的人员、时间、所购物品和受害人情况要相吻合。 3、对餐费、大额营养费应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合理性。 八、残疾赔偿金
定义: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严重的人身伤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证据要点分解:
1、当事人应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被告如认为伤残等级鉴定和实际情况不符,可根据伤残等级标准与鉴定书进行对照。
2、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证实残疾人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
3、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可提供暂住证加以证明,暂住证应是本人的,并且暂住期限为一年以上。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可提供劳动合同和居住证明加以证实。被告方应审核其劳动合同、居住证明的真实性,期限是否超过一年,要求对方提供一年以上的工资收入证明,必要时申请法院到其所在单位调查。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定义: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嘱是获支持的必要前提。
2、购置费用必须是正规发票,审查方法基本同医疗费用单据。 3、没有上述证据或有争议的,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认。 十、丧葬费
定义: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此类案件受害人死亡其他证据已充分证实,赔偿权利人一般无需再行举证。但不少赔偿权利人还主张运尸费、停尸费、美容费、花圈等费用,以上费用已经包括于丧葬费范围内,没有特殊情况不应被支持。特殊情况指少数民族的通俗或当地一般认可的仪式或需要等待鉴定明确死因而保存尸体的等情形。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定义: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证据要点分解:
1、对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为六级以上的为丧失劳动能力。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满六十周岁的提供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和与受害人关系。对提供村委证明的被告可要求其提供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
3、被扶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司法鉴定,对村委或其他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其无相应资格不具有证据效力。
4、抚养人数应查看户籍证明,有的户籍证明不能如实反映情况,可庭前让当事人私下了解一下。注意计算被抚养人个数时别忘记受害人配偶。
5、被抚养人有数人的要计算一下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定义: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况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证据要点分解:
1、死亡证明。常见的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户籍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证实死亡人是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
3、死亡人是农民但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可提供其生前暂住证加以证明,暂住证应是本人的,并且暂住期限为一年以上。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可提供劳动合同和居住证明加以证实。被告方应审核其劳动合同、居住证明真实性,期限是否超过一年,要求对方提供死亡人一年以上的工资收入证明,必要时申请法院到其所在单位调查。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定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证据要点分解:
1、赔偿权利人应证明受害人死亡或受七级以上伤残的司法鉴定书,一般情况下伤残等级为七级以下的不予赔偿,但特殊情况的不在此限。
2、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实受害人误工时间较长、暂停学习时间较长,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据。
3、赔偿权利人可陈述对受害人造成的工作、生活、学习影响和客观实际情况。代理律师对受伤过重的受害人的陈述尽可能不要过多指责,避免审判人员反感和当事人将矛头指向你,可从侵权人的侵权程度、赔偿能力、当地生活水平进行陈述。
针对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证据,本律师站在原被告角度,综合律师办案实战经验、庭审质证技巧,详细地将相关证据应具备、满足的要点阐释如上,供青年律师学习使用。青年律师理解上述证据要点后,通过遐想(遐想是律师提高办案的方法之一)领会贯通其真谛,再通过数次实战,对该项业务庭上辩论技巧即可熟练掌握,与通过实战学习二到三年的律师水平相当。对其他案件也可采用该方法进行学习。
如上述证据完全具备该证据应具备的证据要点,则该证据即成为赔偿主张的依据;如仅能满足大部分要点,则法庭将结合客观规律经验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证据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确定;如证据要点不满足或仅满足少许要点,则该证据不会被采纳,无法成为赔偿主张依据。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组织证据、准备证明内容时应审查相关证据的证据是否完全具备证据要点。若有差许,则采取措施提前予以补正,使该证据具备证明效力。若不能完整补齐,则结合案件其他材料和客观事实于庭前准备好该证据合理存在的客观依据,以备庭审中陈述,以期获得支持。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根据证据要点内容和顺序逐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指出其证据漏点,直接或结合客观规律驳斥其证明内容,使其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或证明效力较低无法被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