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科〔2009〕490号
关于印发《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
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和加强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在检验检疫技术执法和科研等工作中的有效性和技术支撑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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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及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疫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系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及其分支机构实验室用于检验、检疫、科研等方面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共享,提高绩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台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规划、计划、购置、验收、计量、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运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统筹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是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直属局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未设立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的,仪器设备由其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直属局及其分支局应设立相应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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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对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提出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组织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对各直属局上报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进行审核;
(四)负责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管理专项检查;
(五)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系统内大型仪器设备合理化使用建议,协调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
(七)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使用、升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本单位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按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三)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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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对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单位及分支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报废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核查所属实验室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登记的数据,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组织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年度计划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系统业务工作重点、仪器设备配置规划、年度预算总体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每年在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仪器设备需求方案的申报、技术论证、指导意见的下达、购置明细审核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其它仪器设备专项计划参照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直属局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年度计划要求、本单位工作重点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配置的建议,组织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建立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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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确保需求科学、合理、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仪器设备需求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对国家新开放或扩大开放的口岸,所在直属局应在仪器设备年度计划中安排必要的仪器设备配置,以确保该区域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各直属局上报的仪器设备年度需求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论证,形成仪器设备年度计划指导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各直属局。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直属局报送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进行审核,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的意见统一下达各直属局。
第十三条 各直属局报送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包括预算“一上”、预算“二上”)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方案,结合各直属局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如遇突发事件确需对少数重要仪器设备进行调整的,应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应严格执行批复的仪器设备购置明细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因故确需更改的,应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以局文报国家质检总局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财政部批准,方可执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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