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 不可故意回避
也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胃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人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
5 成果呈现规范
5.1 成果的构成项目 5.1.1 标题
成果的呈现形态多种多样,例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所有学术成果都应有恰当的标题。标题是以简明的词语反映学术成果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是成果内容集中、高度的概括。标题的基本要求是:(l)文题相符,从标题中不但应当看到选题的范围,还应看到论证的主题也就是问题的焦点;(2)显示类型,例如;理论论文(立论或驳论)、学术综述、调查报告……最好在标题中有一定的显示;(3)语句平易,结构清晰;(4)双重重点或附带内容可加副标题。
5.1.2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也称提要,是学术成果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写作目的,是使读者不看全文即可尽快地了解论文的大致内容,也便于二次文献的编制,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提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印发给学位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人士的详细提要;另一种是置于正文之前题名页之后的提要。内容摘要应客观地用第三人称的方式撰写。在撰写内容上,一般不应少于以下几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结构、结论要点。
5.1.3 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成果中起关键作用、最能代表成果中心内容特征的词或词组。关键词一般选取3~8个,置于内容摘要的下方和正文的上方。排列时可不考虑语法上的联系,仅仅是将几个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应在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特殊方法、学术流派等方面选取关键词,选取关键词要注意其代表性、专指性、可检索性和规范性。
5.1.4 导语
也称前言、导言等,在学位论文或篇幅较长的论文中一般称为绪论、引论。导语写作应明确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不能“自说自话”,不顾前人的研究。这一规范不仅体现出尊重前人劳动的学术道德,也是学术研究的积累性、连续性特征的体现。因此,其写作内容至少应包括:前人有关本论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其评价,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本论题的缘起、目的、意义;本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前人研究的区别、研究任务的范围、材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简要说明本论题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及其价值,等等。写好导语,是论文写作能力重要的检验。导语不仅需要概括全文的宗旨和结论,而且是提炼主题、提升理论的结果。缺乏理论自觉性,难以写好导语。
5.1.5 序
序不是成果的必要部分,只是作者自己或他人向读者推介成果。
序可以是“自序”,也可以请其他人书写,但不可编造伪序或未经作序者许可自行将其他文件按序放人。未经授权,非序作者和出版机构不得随意改动序的内容。
序应对成果作实事求是的推荐介绍,避免不切实际的庸俗吹捧;序作者未读原文而仅对成果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应如实向读者说明。
5.2 成果的发表 5.2.1 遵守法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术成果的发表、引用、改编等事宜。
5.2.2 避免一稿多发
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鉴于当前不同刊物处理稿件的不同规定,投稿应注意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首次发表情况。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
(2)同意刊物转载已经发表的稿件,应明确要求刊物注明“转载”字样,并公开说明原刊载处。
(3)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可以再次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应征求主编与出版部门的意见。
(4)论文公开发表后收人论文集,应注明原来发表的出处。 5.3 成果署名 5.3.1 个人论著
个人发表学术论著,有权按照自己意愿署名。没有参与论著写作的人,不应署名。不应为了发表论文随意拉名人署名;主编、导师没有参与论文写作,又没有直接提供资料和观点,不应要求或同意署名。
5.3.2 合作论著 合作论著应联合署名,署名次序应按对论著的贡献排列,执笔者或总体策划者应居署名第一列,不可按资历、地位排列次序。贡献大致相同者也可按音序或笔画排列,由于承担义务和权利与署.名排序有关,不按贡献排序时,需要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署名人均可按第一顺序呈报成果。学位论文作为专著出版时,应由完成者署名,导师的观点和指导作用可在书中相关部分用注释或在前言、后记中说明。师生合作的论文视所起主要作用决定署名先后。学生听课后协助导师整理的讲稿,不应要求署名,更不可未经导师许可,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其整
理的功劳可在相关处由作者说明。署名者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5.3.3 向资助者致谢
成果经政府部门、学校、企业或私人资助完成,公开发表时应在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6 学术批评规范
6.1 学术批评的正当性
6.1.1 学术批评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动力
学术批评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在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开展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从学术发展规律证明,学者要想做出学术贡献,其主要途径之一即揭露已经作出的观察中的错误与瑕疵,更精确地观察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研究不同种类的材料以便进行比较,更充分地诠释事实,改进研究方法。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界风气也将愈端正。学术批评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
6.1.2 学术批评是监督学术活动的有效手段
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对学者和学术活动的重要他律机制。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只有通过学术批评,才能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发现真理,杜绝腐败。正当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健康发展的清道夫,是学术之树常青的啄木鸟。
6.2 学术批评的原则
6.2.1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是学术批评应予坚持的立场与操守。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既要据理而争论,又不失平和大度。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文会友,良性互动。
6.2.2 激浊扬清,推介精品
学术精品是学术繁荣的标志,学术精品的产生离不开广泛而深刻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传播学术精神,敢于破除迷信、揭露谬误、挑战权威,不媚上、不媚俗,不唯书、不唯权,激学海之浊,扬学术之清。
6.2.3 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需要科学的理念和宽松的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要完善批评与反批评的机制,保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平等的话语权,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学者在进行学术批评时,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3 学术批评的方式
学术批评是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书评是学术批评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成果。书评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型书评,特别是关于本学科的高质量的书评,不论属于推介性的还是批判性的,都不应被排斥在个人学术成果之外。
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书评作者应真实、全面介绍被评论的论著,不能歪曲作者原意,更不允许将作者不曾有的观点、说法强加于人。引用被批评的论著不可断章取义。评价要恰如其分。学术批评文章要运用流畅文明的语言书写,反驳别人时不可诬蔑、攻击,更不允许讽刺、谩骂,肯定别人时也不可夸大其辞、肆意吹捧,坚决杜绝广告式的伪书评。
学术批评要坚持学术与学术对话,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要采用公开发表学术批评文章的办法来进行,撰写书评要提倡高度负责的态度。 书评写作应杜绝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原作者或出版部门为获得某种荣誉预先定调,强加给书评作者,甚至自己写好书评让他人署名。
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尖锐的正当批评,不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批评者纠缠不休。
7 学术评价规范
7.1 评价者与评价对象 7.1.1 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同行专家或学术机构对评价对象符合特定学术标准的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它包括对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评估、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鉴定、学术成果应获得的学术奖励等级的评估、学术研究的立项与结项等过程性评估多种类型。
7.1.2 学术评价者
学术评价者即学术评价主体。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同一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的评价为“大同行评价”,二、三级学科或更小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评价为“小同行评价”。
7.1.3 学术评价对象
学术评价对象即学术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团队,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计划。
7.2 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
7.2.1 时间与空间双重制约的原粼 时间制约是指评价任何理论成果,应当具有相当的时间才可以有初步参评资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空间制约是指应当选择一定数量、与作者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者,例如校外、省市以外甚至国外的评价者,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7.2.2 程序正义原则
学术评价程序(包括具体标准)必须在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确定,并向所有可能的参与者公布。
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一次学术评价活动中的所有评价对象应当遵循相同的评价标准。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应当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与评价对象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方应当建立容量充分的专家库,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止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评价者。
7.2.3 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当尽可能由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来完成。 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常用方法。匿名评审在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多采取单向匿名式,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为确保匿名评审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采用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或评审成果出版时,同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公布,以有效督促评审者履行职责。
在小同行范围进行评审时,为避免形式主义,也可直接采用公开评审。 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应确保评价专家有充分阅读材料、自由发表评价意见的权利。应确保评价对象的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会议方式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应当通过票决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7.3 学术评价的标准 7.3.1 分类评价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3.2 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 鉴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各种量化评价指标应当由各学科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设计。坚决制止“一刀切”式的量化标准。评价论文不以刊物的等级作为成果优劣的绝对标准与唯一标准。评价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团队应当坚持“代表作”评价方式。评价周期不应过短,频率不应过高。
7.3.3 保护学术自由
学术评价的标准要保护学术研究者的思考权利,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 对“非共识”的研究项目或学术成果,应淡化研究基础与可行性分析的评价,鼓励探索,宽容失误。
避免带有门户之见的标准进人评价程序。 7.4 同行评价专家的基本素质 被聘请为评价专家是学界、社会对专家学术水平的认同。专家本人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的学术评价活动。
评价专家发现评价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妨碍公正评价的其他因素时,应主动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