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待遇的“阳光”应该普照高龄老人(市)(3)

2019-09-02 13:48

对在贫困老年人救助和投入老龄事业建设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名誉激励奖励。及时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定期开展表彰活动。

七、加强对农村老龄问题的研究。对农村老龄工作中一些事关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及解决的办法。

八、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重视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

推进各项有益老年人健康的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咨询,帮助老年人确立合理的心理期望值,增强自我心理调适能力,提倡老年人要自强、自立。重视老年学学会和老年人组织的参与社会发展活动,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以此愉悦他们的心情,激励他们的热情,健康他们的精神。

九、加强老龄工作的创新机制,提高老龄干部整体为老服务的综合素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老龄事业及工作发展的需要,坚持以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展观和全省老龄工作实际,不断创新老龄工作机制和提高老龄干部整体为老服务的综合素质。以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开展为己任,热心、耐心、细心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四)、高龄老人社保开资纳入低保待遇的现实途径

一、高龄老人纳入低保待遇的前提条件 1、必须为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设定“年满80周岁” 的年龄条件,主要是为了解决年龄大、本人难以或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他们已不适用通过缴费纳入现有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而是采取由政府筹措资金为高龄无保障老人提供社会基本养老金及基本医疗待遇的办法。80周岁以上的老人无保障问题,不少是由于当时社会历史原因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当前这个制度就是要解决这类人群在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80周岁以下的老人,大部分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少部分没有社会保险的无保障老人,也可随年龄增长逐步纳入高龄老人社会保障制度内。

2、必须在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

从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就是在北安市内居住、生活满30年,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户籍原始记载为准。对办理过户籍性质变更的人员的认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3、必须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

“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是指不具有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的资格,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且未享受上述各项待遇。

二、高龄老年人享受低保待遇的办理程序

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事务受理中心(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低保制度,享受这一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待遇。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高龄老人低保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高龄老人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对有困难的老人,由社区组织就业援助员、救助协理员等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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