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毁工作完成后,市分公司应请监销人员在申请监销报告上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其他无着邮件处理
(一)邮区中心局无着邮件工作台应按季度对保管期满其他无着邮件进行开拆、销毁处理。应对开拆全程进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开拆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在无着邮件电子台账中登记处理情况;
(三)开拆出的货币和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人民币现金,金银饰品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现金,国内现行有效邮票销售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各类可变卖物品交当地相关部门收购(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的处理费用和应付邮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存款单、存折、银行票据凭证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签发该单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外资银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处理;
3.户口迁移证、护照、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书、证件应以给据邮件形式寄往证件制作机构或证件签发机构处理;
4.其他不能变卖的物品,以及第2项、第3项中因签发该单证或证书的机构撤销、调整而无法寄达的单证或者证书,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四)拆出的内件转送相关机构处理时,邮区中心局无
着邮件工作台应做好记录和交接工作,填写“寄送无着邮件内件清单(邮1417)”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随物品寄送;
(五)对带有用户名址信息的邮件详情单、封装物品(纸箱、纸皮、布袋、编织袋等),应将用户信息清除后,自行处理;
(六)拍卖、销毁内件时,市分公司质监部应监督有关处理过程;
(七)市分公司质监部应将其他邮件的处理情况按季度报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本季度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详细清单,各类邮件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费用和处理人员等内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确保无着邮件安全,任何人员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秘密,不得抽拿、隐匿、私自开拆和毁弃无着邮件。
第二十四条 无着邮件保管人员应定期巡查无着邮件库房,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区中心局无着邮件工作台应每年进行一次盘库,确保库存无着邮件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无着邮件的保管应有独立、封闭的空间,库房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
并应配备有灭火器、防鼠设备等,以确保此类邮件的安全。无着邮件库房需配备监控设备,监控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0天。
第七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七条 市分公司应组织各区县分公司、邮区中心局和无着邮件工作台做好无着邮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分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本市“无着邮件数量统计表”(见附件6)、“库存无着邮件保管期限表”(见附件7)。
第二十九条 邮区中心局以及区县分公司应监控各自所属单位无着邮件处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分析异常原因,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寄递试信、走访集邮市场等多种方式,开展对无着邮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二)无着邮件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无着邮件的判定、上交、保管、撤回及销毁处理等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无着邮件的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邮政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体系的意见》(中国邮政?2009?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邮政质量管理岗位、监控岗位履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国邮政?2010?246号)规定的检查频次及本分公司《关于各区县分公司监安部撤消后进一步做好通信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邮分[2015]292号)管理职责,对无着邮件开展有序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检查要做到有记录,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奖励机制,对成功复活无着邮件的部门应给予奖励,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或执行制度不力造成的下列违章行为,市分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市分公司对各区县分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区县分公司领导班子:
(一)对于把关不严、随意批退无着邮件的,对当事经办人扣罚100元/每件,对主管人员扣罚200元/每件;
(二)对于无着邮件流向市场的,给邮政信誉造成负面
影响的,按市分公司职工奖励与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大过处分;对相关单位扣罚当年经营绩效考核分1分;
(三)未向市分公司质监部申请监销、自行销毁信件的,对相关单位扣罚当年经营绩效考核分0.5分;
(四)不按规定报送无着邮件统计报表及其它资料、数据有误、弄虚作假的,按市分公司通信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考核;
(五)封发无着邮件时,不按规定专袋专封,不逐件清登给据邮件的,对经办人员扣罚100元/袋
(六)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无着邮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投递网点无着邮件登记簿 2.分拣封发、运输部门无着邮件登记簿 3.业务档案室无着邮件登记簿 4.无着邮件总包袋牌样式图
5.省无着邮件工作台无着邮件登记簿 6.无着邮件数量统计表
7.库存无着邮件保管期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