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

2019-09-02 17:43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 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 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代建项目,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项目预算。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代建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资质,并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招标、中标公告等相关信息,应在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造成需增、减投资的,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请调增、减投资概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政府采购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并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拨款。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不予拨付资金:

申请内容未经有权批复部门立项批复的;未下达财政投资预算指标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申请文件和凭据的;资金申请单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的;拼盘项目中自筹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和资金管理行为;

(二)对所代建项目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对代建单位开设代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特设专户,用于代建项目自筹资金、往来资金的财务核算。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账户的销户手续,专户的结余资金按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处理。该特设专户不得用于与代建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预算、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工作量编报用款申请;

(五)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的,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并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移交项目代建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按照财政或项目使用单位的支付凭证和项目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出具的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由代建单位

直接支付的资金,按照支出内容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审查、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代建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如有应交财政竣工结余资金的,应于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上交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反映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二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主要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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