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架空电缆吊线及其他线路设备接地电阻。
1.3.7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 1.3.8 电缆吊线的原始垂度及允许偏差。 1.3.9 敷设管道光缆牵引力。 1.3.10 光(电)缆一次牵引长度。 1.3.11 敷设管道光(电)缆曲率半径。
1.3.12 埋式光(电)缆与其他设施平行式交越时的最小间距。 1.3.13 敷设墙壁光(电)缆与其他管线最小间距。 1.3.14 光缆在单盘测试值及接头衰耗值。
1.3.15 电缆芯线接续后应保证电缆的标称、对数全部合格。 1.3.16 全塑电缆气塞制作的气闭测试。
1.3.17 电缆气压检验、气压平衡在温度相同的情况下,24h的气压下降值。 1.3.18 PCM的线对其近端串间衰减值。
1.3.19 各类电缆芯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下列数值。 1) 纸绝缘电缆800MΩ/km/根。 2) 聚乙稀绝缘电缆6000MΩ/km/根。 3) 聚乙稀填充电缆1800MΩ/km/根。 4) 聚氯乙稀绝缘电缆120MΩ/km/根。
5) 连接有公线设备的总配线架保安音元的用户线全程绝缘电阻不低于
200MΩ。
2 管道部分 2.1 竣工技术资料
2.1.1 通信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工作。
2.1.2 通信管道工程验收前十日,施工单位应交给建设单位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2.2 检验项目及内容
2.2.1 通信管道工程可分段进行竣工验收,可按不小于一公里的整段管道为验收 单元。
2.2.2 通信管道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隐蔽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规定或临时补充规定者,均为“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2) 凡属“不合格”的隐蔽工程内容,必须返修至合格,经再次签证后方可进
行下一工序或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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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通信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如下:
1) 核对竣工图与管道、人(手)孔口圈高程及其他可见部分是否相符;检 查人(手)孔、通信内的设置安装是否齐全、合格。 2) 已签证的隐蔽工程如发现异常,应进行抽检复验。 3) 管道试通。
2.2.4 通信管道工程试通管孔,是通信管道工程质量评定具有否决权的关键项 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管道管孔试通,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5毫米、长900毫米的拉 棒进行,两孔以上的水泥管道,每块管块任意抽试两孔;两孔以下的管 道块应试全部管孔。钢材等单孔组群的通信管道,每五孔抽试一孔;五 孔以下抽试二分之一;两孔试一孔;一孔则全试。
2)弯管道在曲率半径大于36米时、应用比被试管孔标称直径小6毫米、长900 毫米的拉棒试通,其试通孔数按上款处理。 3)有包封的管道管孔试通,其按上述一、二款式处理。 2.2.5 通信管道工程管孔试通的评定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管孔试通全部通过第4条的标准为“优良”。
在试通总数(孔段)的5%以下标准拉棒不能通过,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 直径小1 毫米的,也可定为“优良”。
2)在试通总数6-10%的孔段,不能通过标准拉棒,但能通过比标准拉棒直径 小1毫米的拉棒,应定为“合格”。
3)凡达不到上述二款规定的,应由施工单位返修至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2.2.6 通信管道工程的随工检验、隐蔽工程签证及竣工验收的内容见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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