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服务公司 公文印制格式标准及应用说明
为确保市局公文印制格式统一规范,提高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参照市委、市政府公文印制格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字、行的定义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GB / T9704—2012 ),推荐从方正字库中选用方正_GBK 字体,用于Microsoft Office Word2000、2003 、2007等版本的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
一、总体要求
1.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在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 , PH值为7.5~9.5。
2.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成品尺寸为210mm×297mm。
3.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1mm,下白边为35±lmm,订口(左白边)为28±lmm , 右白边为26±l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4.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要素一般用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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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仿宋体字,数字和字母用Times New Roman。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公文第一行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最后一行字必须沉底到版心下边缘),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操作路径参考:(1)文件—页面设置—页边距: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2)正文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28磅。
6.文字颜色:如无特殊说明,除发文机关标志、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机关印章为红色外,其余要素均为黑色。
7.标点:一般采用规范中文半角标点,注意符合中文排版规范。
8.印制: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 ;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9.装订:左侧装订,要求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度,无毛茬或缺损。
(1)装订一般采用骑马订,也可采用平订或胶包装订,骑马订、平订的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2)胶包装订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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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紧、包平、不脱落。
二、版头部分
10.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含秘密、机密和绝密)应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如:000001 ) ,字体可由公文印发机关自行掌握。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带密级的公文标注份号。
11.密级和保密期限:指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1)实际工作中,保密期限一般不标注,表示秘密等级的两个字之间加开1字。
(2)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分隔,如“秘密★1年”“绝密★10年”,表示秘密等级的两个字之间不加开,保密期限中阿拉伯数字和“年”字之间也不加开。
12.紧急程度: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 号方正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l)如果没有密级和保密期限、份号,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如果只有份号,没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编排在左上角第二行。
(3)如果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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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角第三行,3 个要素在版心左上角的第一、二、三行依次编排。
(4)如果同时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表达紧急程度的两个字之间不加开;如果只标注紧急程度,或标注密级和紧急程度但不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的,表达紧急程度的两个字之间加开1字。
13.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一般使用方正小标宋体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颜色一般为金光红色。
(1)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一般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2)下级机关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的字高应小于上级机关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的字高。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字高应不高于20mm。在规定范围内和保持美观的前提下,发文机关标志字数不多时可适当拉宽字间距、加粗字体,字数较多时可压缩字间距,做到大气、醒目、美观、庄重。
(3)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的名称,也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发文机关标志中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联署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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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1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一般用3 号方正仿宋体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注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1”)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1)在编写发文机关代字时,力求做到准确、规范、精练,无歧义、易识别,避免与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机关代字雷同。上行文机关代字的最后一个字一般应为“文”字。
(2)年份要用4 位年代号,不应简化;括号应用六角括号,不用中括号或圆括号。
(3)一般以不同发文形式分别进行统一编号,不推荐既按拟稿部门,又按文种分别编流水号的做法。
(4)如果是下行文,发文字号居中排布;如果是上行文,发文字号居左排布,并左空1 字(在右侧对称位置标注签发人)。
15.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体现机关负责人对所签发的公文负责。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与发文字号平行编排。“签发人”三字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字。
(1)联合报文时,需要标注所有联合报文机关的签发人,并将主办机关的签发人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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