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多个签发人时,“签发人”三字应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顺排,一般每行排2个姓名,2个姓名之间加开1字,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应与发文字号处于同一行。签发人姓名只有两个字时,中间应加开1字。
(3)如果签发人太多,出现首页正文不足两行的情况时,可视情增加每行签发人的编排个数。
16.版头红色分隔线:位于发文字号之下4mm~8mm处,颜色一般为金光红色,高度一般为0.35mm~0.55mm。党的机关公文红色分隔线中间带实心五角星,五角星字体用一号Times New Roman,两边线长分别约为70mm;其他情况下红色分隔线中间不带实心五角星,线长约为156mm(与版心等宽);线号粗细根据发文机关标志字号酌情调整。 三、主体部分
17.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加开2行位置(发文字号之下约27mm处),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宜使用长方形或沙漏形。
(1)3 个和3 个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可在标题中列出所有发文机关的名称;4 个及4 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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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个部门”的方式标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2)公文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如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加书名号;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不加开,用顿号分开。
(3)若标题太长,所占行数太多,出现正文在首页不足两行的情况时,可以变通编排,如将标题上移,在红色分隔线之下只加开一行或不加开,或适当调整行间距、字间距等。变通编排要注意排列美观。标题回行时应保证词意完整。
(4)“送审稿”“代拟稿”“征求意见稿”等应加括号在主标题之下一行居中标注,一般用3号方正楷体字,其中“送审稿”“代拟稿”三字中间加开半字, “征求意见稿”五字中间为正常字间距。
18.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加开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1)主送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2)主送机关的顺序一般按照重要程度排列,各有关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同类机关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之间使用逗号分隔。
(3)单一机关的上行文,原则上只能有1个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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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首页显示正文不足两行时,也可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标题之下、正文之上不再标注主送机关。
(5)使用决定、意见、通报等文种的党的机关公文,应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与抄送机关之间不加分隔线。
19.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显示正文,最好能有两行以上。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自然段之间一般不空行。
(1)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用法,应按照国家标准GB / Tl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如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排布,避免在回行中断开。
(2)标点符号的用法应符合GB / Tl5834—2011的要求。 (3)一般不应使用字母词,如确需使用,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汉语译名,如使用GDP 这个概念时,应该以“GDP(国内生产总值)”方式引用。
(4)计量单位的用法应符合GB3100—93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的要求。如面积,可选用平方米、公顷、平方公里等。 (5)文中结构层次,其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 .”,“(1)”标注;第一层一般用方正黑体字,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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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和第四层用方正仿宋字体标注。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 (6)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用标题,后加圆括号引发文字号的方式进行引用。
(7)正文中出现人名时,人名为两个字的,一般中间不加开。
(8)当出现正文中的一级标题排在页面最后一行的情况时,可本着页面美观原则,对该页面的行距、字间距作适当调整。
20.附件说明:即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应在正文下加开一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1) 公文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如带有2 个及2 个以上附件,附件名称前面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的顺序号,顺序号后面紧跟一个小圆点,如:“附件:1. ×××× 2. ××××……”(1、2……之间分段排列,序号对齐);附件名称较长需折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正文中涉及附件处的标注内容、附件说明处的标注内容及附件的标注内容要相一致。
(3)在正文中写明报送、上报、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等生效标志后所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在附件说明处不必标注相关内容。
21.发文机关署名:公文一般应以机关名义署名,署名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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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居右排,在成文日期之上(具体编排见“23.印章”部分)。
(l) 发文机关署名应与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致。
(2)联合行文时,若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则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与发文机关标志的排列顺序一致。 (3)使用决定、意见、通报等文种的党的机关公文一般不署发文机关名称。
22.成文时期:应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一般用3 号方正仿宋字体,居右排在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具体编排见“23.印章”部分)。
(1)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1”)。 (2)使用决定、意见、通报等文种的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用3号方正楷体字在公文标题之下标注并用圆括号括入。
23.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上行文一定要加盖印章。联合上行文,特殊情况下,为提高办理时效,可以只署主办机关名称,加盖主办单位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一般不加盖印章。纪要不加盖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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