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德国法学家、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深受孔德证实主义的影响。孔德的
社会政治哲学耶林法学思想的理论基础。
主要著作:《罗马法在其不同阶段的发展中的精神》(其因此文树立其在德国民法学中的崇高声誉和领导地位)、《为权利而斗争》、《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今日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教理年鉴编纂》等著作。1857年,其与格尔伯一起创办了《民法独断论者年鉴》,这个刊物在传播民法思想方面的作用很大。
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思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
西班牙、及拉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主要著作:《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关于正当权利的学说》、《法学理论》、《法及法学的本质》、《近代法律及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法哲学论文、演讲录》等著作。
本扎曼·孔斯坦(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
法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领袖人物、资产阶级社会“真正的解释者
和代言人”。
主要著作:《立宪政治教程》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
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思曾评论其在政治方面是“帝国制度(个
人独裁)的代言人、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是“资本家统治的代言人”、在人类活动的所有范围
内、甚至在科学范围内是“等级制度的代言人”。 主要著作:《为重新组织社会的必要的科学工作计划》、《实证政治》、《实证哲学教程》、《实证政治体系》、《实证主义问答或广泛宗教解说撮要》等。
巴·伊·罗斯特尔(1793~1826)
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的主要思想领袖之一。其思想比较激进。 主要著作:《罗斯真理》
尼·米·穆拉维约夫(1795~1843)
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另一位的主要思想领袖。其思想相对温和。 主要著作:《对俄罗斯人民的宣言》
赫尔岑(А.И.?ерцен,1812~1870)
19世纪俄国贵族地主革命家,也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文学家、政论家。 主要著作:《自然研究通信》、《法意书简》、《来自彼岸》、《俄国革命思想的发展》、《俄国人民与社会主义》、《赫尔岑全集》(文艺作品)等。其创办《北极星》文艺丛刊、与奥加略夫创办了著名的《钟声》杂志。极力宣传农民解放,号召人民推翻沙皇制度。晚年撰写回忆录《往事与随想》。
车尔尼雪夫斯基(Н.?. Чернъщевский,1828~1889) 俄国著名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同时又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作家、政
论家。
主要著作:《穆勒(现译密尔)政治经济学概述》、《俄国文学果戈里时期概观》、《经济活动和立法》、《资本与劳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则》、《没有收信人的信》及长篇小说《怎么办?》、《序幕》等。1856年,其担任《同时代人》杂志的主编。
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
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代表人物,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由于其学说流行于欧洲大陆,所以
也被称作欧洲的法律社会学。此学派另一代表为坎特罗威茨。 主要著作:《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等。 里昂·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其受到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
,1858~1917)的社会连带主义社会学、以及耶林的法的目的论的影响。该派的其他主要代表
人还有国际法学家波利蒂斯(N.Politis)和塞尔(G.Scelle)、行政法学家杰泽(G.Jèze)和
博纳徳(R.Bonnard)和罗兰(L.Rolland)等人。
主要著作:《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全力、个人权利和国家》、《宪法论》、《拿破仑
法典以来法律与国家》、《公法的变迁》(英美译为《现代国家中的法律》和法律与国家等。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22)
美国社会学法学(同时代还有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20世纪西方
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其在詹姆斯及霍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吸收美国社会学
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及社会控制的理论,兼采欧洲社会法学派和新黑格尔法学派的某些
理论,建立了一个十分庞杂的社会学法学体系。其理论在旧中国也有过一定影响。
主要著作:《社会学法学的主要范围和目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制史解释》、《法律和道德》、《美国刑法》、《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义务》、《法理学》。
以下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 卢维林(Karl Llewellyn,1892~1962) 弗兰克(Jerome Frank,1889~1957) 奥利芬特(H.Oliphant) 库克(W.Cook) 穆尔(U.Moore) 哈盖尔斯特列姆(A.H?gerstr?m,1869~1939)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由于其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法哲学教授,所以该派
也被称为“乌普萨拉法学派”(Uppsala School)。其本质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
该派其他代表还有:奥利维克罗纳(K.Olivercrona,1897)罗斯(A.Ross,1899 Denmark)
该派主要著作:《法律和道德的本质研究》(哈盖尔斯特列姆)、《法律思想修正》(伦德斯特)
《作为事实的法律》(奥利维克罗纳)、《向现实主义的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论法律和正义》(罗斯)
汉斯·卡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原籍奥地利的布拉格,后移民美国,由于其长期在欧洲大陆
流亡,所以使纯粹法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到了相当的传播。 主要著作:《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一般原理论》(法理学方面)、《国家的主要问题》
《国际公法概论》、《国际公法原理》、《什么是正义》等。 该派其他代表还有:韦德罗斯(A.Verdross,Austria) 孔兹(J.Kunz,Germany)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 )
新分析法学创世人。其学派为现代西方主要法学派之一。
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等。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n,1882~1973)
法国哲学家,1906年改信新托马斯主义。沿袭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的思
想。
主要著作:《人和国家》、《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 朗·L·福勒(Lon L.Fuller,1902~1978) 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四位法学家之一(其他三位是:霍姆斯、庞德、卢维林),非神学的自然
法学的主要的代表人。
主要著作《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解剖》、《社会秩序
的原则》(在其逝世后出版)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
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是战后西方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主要著作:《正义论》(1971年初版)
罗纳德·徳沃金(Ronald Dworkin,1931~ )
美国当代法学家,当今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主要著作:《认真看待权利》、《法律概念》(其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至少从哲学上对美国
法理学有深奥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