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灵活机动的优势,可以针对具体案件
作出更为合理的决定,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它又极易被滥用,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法治也是潜在的威胁。监督、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滥用职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多元化的、立体的、综合的。司法审查是最有力的控制手段之一。英美等国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整套规则基本上是从法院的判例中逐渐演变形成的。法、德等国家虽属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国家,但对行政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套规则同样是从司法判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控制的方式和标准也有所区别。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更应该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控制方式和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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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江正平 何立慧 :《行政法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李景平:《行政管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许步高:《质量跟踪》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 (4) 胡建淼; 江利红; 应松:《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 (5) 翁岳:《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6) 万一兵: 《法治社会》,2011年 (7) 曾一略论行政滥用职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 (8) 刘沛:《析行政滥用职权中国检察官》,2007年6月 (9) 牛睿:《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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