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部分。根据规定,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付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五、综合题 【参考答案】
(1)应当由辛公司承担这10万元的损失。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前手发出通知的,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延迟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辛公司不可以向庚公司进行追索要求其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本题中庚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而是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3)辛公司不可以向丁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由于票据伪造行为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4)甲公司、乙公司应当对50万元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应当对150万元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50万元)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150万元)负责。变造人应解释为变造后的票据行为人。
(5)辛公司不可以向乙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则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乙公司对辛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辛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