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07)(2)

2020-02-20 14:58

DB31/ 387—2007

4.2.1.2 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或新建(含扩建、改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锅炉类别 燃 煤 锅 炉 燃 油 锅 炉 燃 气 锅 炉 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其它燃气锅炉 50 其它锅炉 B 轻柴油、煤油锅炉 其它燃料油锅炉 B 全部区域 50 30 1.0 100 全部区域 A 120 30 30 烟气黑度1) 二氧化硫排放 浓度(mg/m) 禁排 300 禁排 400 300 3氮氧化物排放 浓度(mg/m) 禁排 400 禁排 400 400 200 3适用区域 A B A (mg/m3) 禁排80 禁排 (林格曼黑度,级) 禁排 1.0 禁排 1.0 1.0 自然通风锅炉 (<0.7MW或1t/h) 注:1)烟气黑度限值的规定在锅炉任何负荷(包括启炉等阶段)均有效。 4.2.1.4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层 燃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 (<0.7MW或1t/h) 其它锅炉 (≤2.8MW或4t/h) 其它锅炉 (>2.8MW或4t/h) 沸 循环流化床锅炉 腾 锅 炉 其它沸腾锅炉 抛煤机锅炉 / / 20000 5000 18000 5000 1.0 / 15000 15000 1.0 Aar≤25 Aar>25 Aar≤25 Aar>25 1800 2000 2000 2200 1600 1800 1800 2000 150 120 1.0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4.2.2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 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站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23-200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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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 2007年9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现有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燃煤锅炉 <300MW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30 30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50 1.0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200 800 200 20 1002)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450 6503) 550 150 80 ≥300MW 注:1)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执行该限值。 2)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执行该限值。 3)本标准实施前改建的燃用贫煤的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4 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300MW 燃煤锅炉 <300MW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30 30 50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1.0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200 8001) 200 20 1002) 200 150 80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注:1)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执行该限值。 2)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执行该限值。 4.2.3 热电联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种容量的热电联供煤粉锅炉,以及单台出力45.5MW(65t/h)以上的其他燃烧方式热电联供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其它热电联供锅炉按照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2.4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电站锅炉在满足4.2.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还须同时满足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1)~(3)计算。

2Q?P?U?Hg?10?3 (1)

1U?NHg?1N?Ui?1NNi

(2)

?Hi?12ei

(3)

式中:

Q ———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P ———排放控制系数,本市建成区及规划区 ≤2.6,本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外 ≤1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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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各烟囱出口处环境风速的平均值,m/s;

Hg ———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 Hei ———第i个烟囱有效高度,m;

Ui ———第i个烟囱出口处的环境风速,m/s;按附录A规定计算。 烟囱的有效高度按公式(4)计算。

He=Hs+△H (4)

式中:

He ———烟囱有效高度,m;

Hs ———烟囱几何高度,m,当烟囱几何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m计算; △H ———烟气抬升高度,m,按附录A规定计算。

烟囱高度规定

4.3.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

4. 3. 1. 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3.1.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5规定执行。

表5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D) 烟囱最低 m 允许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MW t/h D<0.7 D<1 0.7≤D<1.4 1≤D<2 1.4≤D<2.8 2≤D<4 2.8≤D<7 4≤D<10 7≤D<14 10≤D<20 14≤D≤28 20≤D≤40 xv.

4.3.1.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 3. 1. 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8m。

4.3.1.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3.1.1、4.3.1.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3.2 电站锅炉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的最低限值。

e) 监测

xvi. xvii.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各种锅炉应按GB/T 16157的规定设置永久的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监测分析方法

5.2.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 16157的规定。 5.2.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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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2 项目 烟尘 二氧化硫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GB/T16157 重量法 HJ/T56 碘量法 HJ/T57 定电位电解法 HJ/T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3 氮氧化物 HJ/T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定电位电解法 1)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林格曼黑度图法 1) 4 烟气黑度 测烟望远镜法 1) 光电测烟仪法 1)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1)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xviii.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5.3.1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装设符合HJ/T75、HJ/T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

5.3.2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HJ/T75、HJ/T76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连续监测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5.4.1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GB/T 16157规定,采用表7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

表7 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工业锅炉 (含生活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电站锅炉 燃煤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α=1.4 α=1.2 α=3.5 燃煤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8 折算项目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过量空气系数 α=1.7 xix.

锅炉大气污染物折算排放浓度按式(5)计算: 式中:

C:折算后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C: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α: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

6

,,

3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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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监测工况要求

5.5.1 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排放验收测试应在设计出力下进行。

5.5.2 在用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测试,应按表8规定的出力影响系数K再次进行折算,即将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乘以表8中所列出力影响系数K。

表8 工业锅炉(生活锅炉)出力影响系数

锅炉实测出力占锅炉设计出力的百分<70 数(%) 运行三年内的锅炉 出力影响系数K 运行三年以上的锅炉 出力影响系数K 1.6 1.3 1.2 1.1 1 1 1 2.0 1.6 1.4 1.2 1.1 1.05 1 70~<75 75~<80 80~<85 85~<90 90~<95 ≥95 xxi.

5.5.3 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在机组运行负荷的75%以上进行。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1μmol/mol(1ppm)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二氧化硫质量浓度。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 (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

f)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上海市范围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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