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督促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方切实履行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强化对轨道工程风险较大的安全质量关键环节(点)控制管理,确保实现深圳市轨道工程的安全质量总体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关键节点是指易引发严重的安全质量工程事故的危险性较大分部或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开挖施工; (二)联络通道开挖施工;
(三)盾构/暗挖穿越或临近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四)盾构进、出洞施工;
(五)盾构首推100环; (六)盾构到达前100环;
(七)车站主体结构及区间二衬结构施工; (八)整体道床轨道施工。
(九)盾构/暗挖下穿既有轨道线路(含铁路)施工 (十)盾构过矿山法隧道(空推掘进)施工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
1
(十二)高大模板安装、拆卸施工
第三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有两方面含义:若是施工准备,则是对关键节点施工前,对人员、机具、物资、技术方案、工程环境调查、监测及应急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若是工程验收,则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章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
第四条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关键节点的监理单位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验收组组长。
第五条 验收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管理代表、安全质量部、设计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政府相关监督部门(机构)监督。如果关键节点验收后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则下一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代表必须参加该关键节点的验收。
第六条 原则上整个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验收条件后才能进行本办法要求的验收。如单次验收面积或长度大,需分次验收,可以对验收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但验收标准不得降低。
第三章 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深基坑开挖施工条件
(一)基坑围护设计通过施工图强制审查,基坑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落实并回复;
(二)基坑开挖方案(方案应有监测点保护专篇)、围护结构
2
堵漏施工方案已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并组织了各方讨论和技术交底;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三)围护结构的检测已完成,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 (四)支撑中间立柱桩已按设计完成; (五)降水井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开始降水; (六)施工现场坑外排水措施已落实;
(七)已调查基坑及其影响范围内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及其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且制定好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八)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及基坑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九)各分包单位资质经过审查且符合有关规定; (十)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支撑(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都已到位;
(十一)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并落实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
(十二)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十三)满足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联络通道开挖施工条件 (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
(二)设计要求的开挖加固措施已经完成,检测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并有书面检测报告;
(三)地质探孔、排水卸压孔已打,未发现异常情况并满足
3
开挖条件;
(四)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施组已审批(总工、总监)并组织了各方讨论会,相应监理细则已编制并经审批;
(五)施工及第三方监测控制点已按监测方案布置完成,且已测取初始值。
(六)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落实了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
(七)盾构管片切割前管片预加固已完成。
第九条 盾构或暗挖穿越或临近既有重要建(构)筑物的施工条件
(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施工方案通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予落实。
(二)施工方案已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并组织了各方讨论和技术交底,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并经审批;
(三)已完成重要建(构)筑物地段的详细调查,评估施工对建(构)筑物的影响,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控制地表变形;
(四)设计要求的加固或托换施工等已经完成,效果已满足设计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五)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对周围环境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六)人员到位、机械设备到位;
(七)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
4
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落实了抢险设备、材料、人员、方案。
第十条 盾构进、出洞施工条件 (一)施工现场已完成勘察、设计交底;
(二)工作井已通过结构验收,其标高、轴线、结构、强度等各项技术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能满足盾构施工各阶段受力要求(端头井结构尺寸和洞门中心已复核且符合设计要求);
(三)盾构推进、测量、监测施工方案已审批并组织了各方讨论,相应监理细则已编制审批;
(四)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已按要求完成;
(五)设计要求的进、出洞区地基加固完成,加固效果经检测满足设计要求;
(六)后座反力架及盾构基座经验算,强度和刚度满足施工要求;
(七)已设置满足始发和接收要求的洞门密封装置; (八)已调查洞口附近的重要建(构)筑物、管线等现有状况,以及能承受变形的能力,并已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九)周围环境监测控制点已按监测方案布置完成,且已测取初始值;
(十)人员(按合同)、机械(按方案)、材料(满足进度的数量和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都已到位;(管片预生产数量满足盾构推进施工进度要求;盾构机以及大型起重设备应拼装就位,起重设备通过有关专业部门的验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