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效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我市将采用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
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 模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的融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市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根据市政府财力状况进行动态平衡,量力而行,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原则上为应为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参与BT项目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较丰富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要求政府作融资担保。
二、规范BT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
市政府要成立BT项目的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我市BT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并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协调。
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三、合法确定投资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BT项目的招标人,由招标人通过合法程序(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单位,选择投资建设单位的工作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审定后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为有利于BT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和投资控制,BT项目的政府方项目业主由市政府指定,并从我市具有相关建设经验的大型国有公司中选择。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政府方项目业主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方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回购价款,明确合同各方权责
投资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投资建设合同要明确回购价款的构成。其中建安工程费、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回报实行固定价包干,原则上建安
工程费应控制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以内,同时对工程变更风险及材料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回购价款总价由合同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招标人、南宁市财政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在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
五、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正常移交回购 投资建设单位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建设单位对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不得让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政府方项目业主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推进和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参建各方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