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还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除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也不宜废除,但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限制死刑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死刑的废除是以刑罚轻缓化为前提的,只有经过刑法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可能真正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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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3.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中国死刑存废之辩:人道主义还是杀人偿命》,载《国际先驱导报》
6.李云龙、沈德咏著《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2年版
7.甘沛雨等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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