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全年发生额1.5亿元,部分代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全年发生额2.5亿元 对于上述收入,该省分公司的部分市分公司按照营业额应税劳务核算收入,并计算缴纳了营业额,部分市分公司则按照销售油品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请对此进行分析评价,并提有力的税收处理方案。
1、如果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则
应纳销项税额=150×0.17/1.17=21.795亿元 2、如果按照营业税缴纳,会有如下情况 对装车费和运油收入:如果该分公司中有独立的运输部门,那么石油的运输和装车属于兼营行为,这一部分应缴纳营业税,按照3%税率;
如果不独立设部门,石油的装车和运输随同销售一起发生,那么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 对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验服务,属兼营行为。
服务业应按照5%的税率纳税,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检验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检验费用属于兼营行为,都缴纳5%的营业税。 针对代储油品仓储收入,同检验费划分一致,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这一部分,属混合销售行为。 另外,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的是同兼营行为,缴纳5%的营业税。 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仓储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仓储费用均属于兼营行为,都加纳5%的营业税。
将以上费用确认为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时具有两种情况:
分公司有独立的运输部门、检验部门、仓储部门,则作为运输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检验、仓储依5%缴纳营业税。
此时,营业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 139.5/(1+17%)×17%+3.5×3%+7×5%=20.724亿元
分公司无独立的运输部门,仓储部门,检验
部门,则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139.5+3.5)/(1+17%)×17%+(1.3+1.5)/(1+17%)×17%+(1.7+2.5)×5%=21.395亿元
故,仅就税负而言,公司应当分理处运输部门、仓储部门、检验部门、这样可以煎炒纳税。
四、电讯市场
近年来,电讯市场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有一些电讯公司为了促进手机的销售,退出了预交话费送手机业务。如果消费者在电讯公司交足两年5000元的电话费,可免费获得了一部价值约3000元的手机。据说这种促销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人称为促销金点子。请分析这种促销业务涉及的各项税收负担。这里面有无税收筹划的空间。其税收筹划的方案优惠收到哪些条件的约束。 这种促销业务涉及的税收包括
营业税及附加=(5000+3000)×3.3%=264方案一:电讯公司在开具发票时注明收取手机款3000元及话费2000元(5000元打四折)。且以后每次结算话费时都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营业税及附加=(3000+2000)×3.3%=165 比之前省了99元
方案缺陷,折扣额难以确认
方案二:设立一家手机销售公司,将销售手机业务分离出来,即由电讯公司统一收购5000元话费,顾客凭话费到指定公司领取手机,每部手机电讯公司支付手机销售公司3000元。
营业税及附加=(5000-3000)×3.3%=66 手机销售公司(假设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3000/(1+4%)×4%=115.38 纳税合计=181.38节约82.62
相比方案一操作简便,可以一次性解决。
五、卷烟厂
1)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用合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200标准型,每标准型250条,一标准箱=5万支)。
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0.003元一支、56%如
果将A车间加工成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就烟丝征收消费税。但该卷烟厂是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因此之久卷烟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200×5×0.003+1000×56%=563万元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563)×(1—25%)=50.25万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30%),加工费120万元。 情形一:如果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条件同上)
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120)/(1—30%)×30%=115.71万元
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0×5×0.003+1000×56%—115.71=447.29万元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447.29)×(1—20%)=137.03万元 情形二: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100),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仍未1000万元(条件同上)
组成计税价格=(150+220+200×5×0.003)/(1—56%)=847.73万元
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847.73×56%+200×5×0.003=477.73万元
对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 (1000—150—220—477.73)×(1—25%)=114.20万元
3)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391.5万元(150+120+121.5)的已税烟丝,投入生产后,全部生产处甲类卷烟,该批卷烟最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 则该卷烟厂应缴纳消费税税款为
200×5×0.003+1000×56—391.5×30%=445.55万元
税后利润=(1000—391.5—445.55)×(1—25%)=122.21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条件下,对比税后利润。
自行加工方式小于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小于外购方式小于部分的委托加工方式 主要原因:税基不同。
自行加工税基——产品销售价格
委托加工税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税基——产品销售价格,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