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2)

2020-02-20 23:17

(1)办公室家具:

处级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00元; 科级及以下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办公家具使用年限均在15年以上。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 1、计算机

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二人配备一台台式电脑控制总量,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8000元;每单位可按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备。 2、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对于已使用局域网的单位,建议使用打印服务器,实行网络打印,实现共享;对于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2/3配备普通激光打印机,但因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合理配备。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000元;A3每台不超过6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特殊用途)。 网络工作组激光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8000元。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3、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各单位每20人可配备一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高档或中档复印机。其中,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15000元;中档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4、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5、投影仪

原则上配备便携式投影仪,一级预算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6、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配备; (3)200㎡-5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配备; (4)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三)空调设备(不含中央空调) 使用面积规格价格上限 20㎡以下1.5P挂机3000元 20㎡-30㎡2P挂机4000元 30㎡-40㎡3P挂机5000元 40㎡-60㎡3P柜机7000元 60㎡-100㎡5P柜机9000元 100㎡以上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匹配。 (四)其他设备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10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20人不得超过两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按每10人配置一台(包括打印复印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执法、办案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原则上每单位配置各一台,每台分别不超过4000元、10000元;执法办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 电视机与影碟机:每单位配置一套,每套不超过6000元。

(五)其他未列入本配置项目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

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年限均在6年以上。 (六)办公设备的更新

1、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未达到使用年限不得更新。

2、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按照各自规定的技术指标年限予以更新,一般至少须达到6年以上。

3、上述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使用,确需更新配置的,须先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和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通用设备实行以旧换新的,单位通用设备更新后,须将原有通用设备上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核销手续。 (七)其他事项

1、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配置标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

3、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调剂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 行政事业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一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

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协调资产调出单位,给予调剂。

其中:单项资产原值低于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送财政局备案;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申请资产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调剂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单项资产原值高于3万元(含3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调剂,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四)不同部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经要求调剂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调剂,并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六章 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格式及内容见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方案),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时,应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同意所属单位将购置计划列入部门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因素,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研究提出增量资产配置审核意见。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调剂程序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一般情况下,不同意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事项不得安排资金,没有资金安排的购置事项原则上不列入增量资产计划。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利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追加、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追加购置资产的,按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单位在提出购置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同时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时,按资产调剂程序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要增加购置的资产,签署意见后一并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单位资产购置追加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部门(不含财政)等非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和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时,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财政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购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购置行为,财政国库收付机构不予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

(1)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主办单位按程序申报。

(2)购置重要的、专业性强的和大批量的设备,必须有专家论证的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资产使用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建设、国土、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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